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监罚〔2021〕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人社监罚〔202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民洪
单位地址: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万寿大道51号
2021年1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石人社监令〔2020〕80号),责令你单位3个工作日内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储石桥铭邸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将存储凭证我局备案,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2021年1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石人社监罚告〔2021〕2号),告知了你单位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单位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在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期限内,你单位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向我局承诺在2021年2月28日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你在我局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