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申报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申报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
通 知
石农发〔2022〕12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2〕5号)要求,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2〕96号)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同时,根据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
二是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方面。农民合作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计入相应科目。
三是农民合作社社务管理规范方面。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四是农民合作社社会声誉方面。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社风清明,恪守信誉,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二、名额分配
本次下达我县农业类国家示范社申报名额2家(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优先考虑)。
三、申报程序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县农业农村委自愿申报,由县农业农村委组织农民合作社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提交相关材料(附件2)。
(二)县农业农村委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会商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确认一致同意推荐,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市农业农村委会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供销合作社、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严格按照《评定监测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对照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防止出现重复申报情况,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取得一致意见后,在市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委以正式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有意愿的申报单位于2022年6月1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填报提交并完成系统审核工作;将附件2(附件2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提交)的纸质版和市级示范社证明文件一式九份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405。
五、有关要求
一是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人员对国家级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进行宣传和指导,推荐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开展申报工作。
二是各申报单位要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附件:1.农业农村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
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通过国家农
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填报提交)
2022年5月26日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73330754。
(此件主动公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5月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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