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药)罚〔2026〕27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街上裕龙化肥便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5UR39Y4P
当事人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5月7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谭毅力、李海川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进行农资日常执法检查,在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街上裕龙化肥便民店出示执法证并告知其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明确不申请回避后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便民店进门左手货架上从上往下数第四层发现了农药敌草隆,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情况为:敌草隆,共5袋,品牌:松润,有效成分含量:25%,剂型:可湿性粉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860,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004,产品质量标准号:Q/SR007-2023,净含量:500克,生产企业:南通金陵农化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苏省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黄海二路,质量保证期2年,执法人员对勘验过程全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没有生产日期的农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者陈**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采购台账显示采购了1件40袋敌草隆,采购价格30元/袋,支付现金1200元;销售台账显示除了当事人经营者陈**自用10袋(陈**配偶申**使用),销售给亲朋好友25袋,还剩5袋(已登记保存)。现证据确凿,已终结调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街上裕龙化肥便民店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现场违法情况。
证据2.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现场违法情况。
证据3.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事实;
证据4.敌草隆5袋,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农药物证。
证据5.当事人购销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来源去向。
证据6.主动回收的涉案农药7袋和进行退款的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该违法后果的行为。
证据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提取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
2026年7月29日石柱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街上裕龙化肥便民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农药)罚告〔2026〕27号),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街上裕龙化肥便民店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街上裕龙化肥便民店主动回收7袋涉案农药,退回涉案农药所销售资金1000元,执法人员调查了涉案农药使用效果,该产品对作物未造成危害后果,并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0号从轻适用条件“销售包装、标签内容有1项不符合规定”之规定。本机关给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街上裕龙化肥便民店适用从轻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街上裕龙化肥便民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2袋敌草隆(前期先行登记的5袋加后期回收的7袋)。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