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宅基地)罚〔2026〕19号
当事人:马*荣
性别:男
民族:土家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3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进行宅基地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红星社区寨坡组(小地名:芭蕉滩)修建房屋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南宾街道办事处提供了《石丰高速公路石柱段征地拆迁及货币安置协议》复印件,确认当事人整户已于2010年进行货币安置。2026年3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4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南宾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以及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在现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房屋主体建筑为集装箱和砖混结构,共一层,经初步测量,占地面积157.56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水田,该房屋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接受调查通知书》(石农(宅)通〔2026〕14号),并将《接受调查通知书》放在当事人房屋内桌面上,全程摄像和拍照记录。同时,本机关委托重庆纬鑫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修建的房屋进行勘测。随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当事人属于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执法人员对社区干部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2026年5月9日重庆纬鑫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红星社区马*荣宅基地执法测绘项目报告书》,报告结论:“勘测工作内容完整,施测方法正确,权属关系清楚,面积无误,精度可靠,可供使用。本次勘测红线范围总面积为:155.04 平方米,折合 0.23 亩。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为:155.04 平方米,折合 0.23 亩。(占水田155.04平方米)。”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丰高速公路石柱段征地拆迁及货币安置协议》复印件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整户进行货币安置的事实;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案涉房屋实际建设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修建房屋的地理位置及房屋现状证据提取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案涉房屋位置及现状的事实;
4.《南宾街道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属于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南宾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房屋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6.《接受调查通知书》1份共1页,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的事实;
7.红星社区干部《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案涉房屋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事实;
8.红星社区干部《身份证证据提取单》1份共1页,证明社区干部的身份信息;
9.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南宾派出所出具当事人整户户籍证明1份3页,证明当事人整户身份信息;
10.《当事人宅基地执法测绘项目报告书》1份共15页,证明当事人案涉房屋占地面积、位置和类型的事实。
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宅基地)告〔2026〕19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红星社区寨坡组(小地名:芭蕉滩)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55.04平方米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