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药)罚〔2026〕20号
当事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8015514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秦*蓉
住所(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3月18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邓洪、李海川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进行农资日常执法检查,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蓉亮出执法证告知其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当事人明确不申请回避后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门市发现了农药,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情况为:执法人员在进门靠后的地方发现了农药:95%草甘膦铵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220165,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渝)0009,产品质量标准号:GB/T 20686-2017,净含量:80克,生产企业:重庆丰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化工路808号,生产日期2024年10月03日,质量保证期2年,共196袋,当事人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勘验过程全部进行了拍照。
经查: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调查。现证据确凿,已终结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
2.196袋95%草甘膦铵盐。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物证。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
2026年5月22日石柱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农药)罚告〔2026〕20号),当事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1号从轻适用条件“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之规定。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按照当事人购进95%草甘膦铵盐200袋,其中4袋卖了20元,按照货值金额5元/袋,共1000元,本机关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96袋95%草甘膦铵盐。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大写:贰拾元整)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