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种子)罚〔2026〕18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科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56478812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红
住所(住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当事人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2月28日,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一支队接到蒋**的投诉举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温宿县种植户2025年从湖北椒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购买的,重庆石柱县科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渝科兴品牌科辣1号辣椒种子在种植过程中与宣传性状不符,产量低,造成经济损失。2026年1月6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温宿县种业发展中心来函石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协助核实渝科兴品牌科辣1号是否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经石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复函,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县科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D(渝石)农种许字(2024)第0001号,作物种类:辣椒;种子类别:杂交;品种名称:艳椒417;品种审定(登记)编号:GDP辣椒(2018)500711。经举报人核实,石柱县的回复函中所查证的信息,与科辣1号种子包装信息不符,向重庆市农业农村部门报案。2026年3月3日收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的举报线索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于2026年3月5日派执法人员邓洪、李海川到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县科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谭*红亮出执法证告知其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明确不申请回避后开展现场检查,勘验情况为: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县科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D(渝石)农种许字(2024)第0001号,作物种类:辣椒;种子类别:杂交;品种名称:艳椒417;当事人办公地点及仓库未发现“渝科兴”品牌“科辣1号”辣椒种子产品,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销售台账上发现了“科辣1号”辣椒种子产品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对勘验过程全部进行了拍照并复印了证据资料。                                      

经查:

当事人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已按程序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调查。现证据确凿,已终止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科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案,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事实。
     2.进销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来源去向。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
     4.当事人主动协调收购干辣椒的图片资料、转账记录及举报线索,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协助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5.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移交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使用地点。                                

2026年5月22日石柱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科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种子)罚告〔2026〕18号),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科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及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台账,按照涉案种子16元/袋的销售价格,数量4500袋,货值金额为销售的7.2万元。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会同湖北省恩施市宣恩县李才志积极协调解决纠纷,对涉案种子形成的300余吨干辣椒全部收购,消除了危害后果。加之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谭*红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重庆市石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石辣4号”辣椒种子未品种登记的违法线索,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本机关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科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2000(大写:柒万贰仟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36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108000元(大写:壹拾万零捌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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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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