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渔业)罚〔2026〕14-2号
当事人:彭*
性别:男
民族:土家族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住所:重庆市石柱县桥头镇瓦屋村高庙组*号附*号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2月25日9时30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通过重庆渔政视频AI预警处置系统“桥头镇龙河段(藤子沟)桥头村长沙河观音洞”摄像头发现有两人正在收取其放置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龙河流域桥头镇瓦屋村下塝藤子沟水库(小地名:娄子沟)河中的定置(串联)倒须笼壶(俗称:地笼)。执法人员立即通知桥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桥头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同时执法人员实时操控渔政AI视频监控摄像头全程跟踪当事人,并与桥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共享当事人行踪轨迹。2026年2月25日10时33分,执法人员会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民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家中找到当事人及其涉案工具和渔获物,并将当事人及其涉案工具和渔获物带到桥头派出所进一步核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当场将当事人在藤子沟水库非法捕捞事宜电话报告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经请示支队长同意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大厅对当事人涉案工具及渔获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照片》。随后由当事人带路到涉案现场,当事人对涉案现场进行了指认。执法人员对勘验过程及指认过程进行了拍照,全部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同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将该案件移送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于2026年2月26日对该案中止调查。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调查,认定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026年4月15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撤销此案,并将该案件移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调查处理。2026年4月16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恢复对该案件的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案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
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龙河流域桥头镇瓦屋村下塝藤子沟水库(小地名:娄子沟)进行捕捞所使用的工具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俗称:地笼),数量7个。渔获物为草虾165尾,重量总计0.36千克。当事人进行捕捞的水域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其他重点水域(石柱县)中的编号3:龙河(长江支流),是长江流域重点禁捕水域。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2026年2月25日属于长江十年禁渔期内。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非法捕捞及其工具数量、规格尺寸及渔获物种类、重量等信息;
2.《现场检查(勘验)照片》1份(10页),证明当事人非法捕捞指认现场、工具、渔获物等情况;
3.《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供述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其是具备完全行政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87页),记述了当事人基本信息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对该案件案发处置过程及相关资料。
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渔业)罚告〔2026〕14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本机关告知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异议。
在对当事人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侦办过程中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26年3月27日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彭*诊断: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被鉴定人彭*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你所属村民委员会证明:“你因智力残疾,无法正常务工,家庭困难”。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适用从轻处罚。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