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饲料)罚〔2026〕1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波饲料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5YFY853J
住所(住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1月5日10时11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到达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北路34号附2号的经营门店“通威饲料石柱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门店面积约为20平方米,店内存放有包装完好未拆封的1袋鱼用膨化配合饲料152,标称生产企业:重庆通威饲料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渝饲证(2022)18002,产品标准编号:Q/CTW1-2025,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5年5月22日,保质期:90天;1袋鱼用膨化配合饲料153,标称生产企业:重庆通威饲料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渝饲证(2022)18002,产品标准编号:Q/CTW1-2025,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5年4月19日,保质期:90天和2袋鱼用膨化配合饲料155,标称生产企业:重庆通威饲料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渝饲证(2022)18002,产品标准编号:Q/CTW1-2025,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5年8月7日,保质期:90天。这三个批次饲料共4袋已超过外包装袋上显示的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三个批次4袋饲料进行了现场登记,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提取单》等执法文书,对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及证物进行现场拍照,经请示领导同意,决定将涉案饲料就地存放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北路34号附2号“通威饲料石柱服务部”,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财物清单》。2026年1月5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谭*波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6年1月6日,执法人员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北路34号附2号向当事人经营者谭*波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经查:

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5月27日和2025年8月20日从永川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鱼用膨化配合饲料153、鱼用膨化配合饲料152、鱼用膨化配合饲料155各80袋。三批饲料在保质期内向周边居民和渔具店分别销售了79袋、79袋、78袋,最高的销售单价分别为165元/袋、170元/袋、160元/袋,超过饲料保质期后未销售,摆放在经营门店内,分别库存1袋、1袋、2袋。货值金额6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波饲料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案,主要证据如下:
    1.2026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记述了谭小波经营的名为“通威饲料石柱服务部”的门店所处位置、《营业执照》信息、进销台账情况及店内存放有包装完好未拆封的1袋鱼用膨化配合饲料152、1袋鱼用膨化配合饲料153和2袋鱼用膨化配合饲料155的事实;
    2.2026年1月5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当事人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波饲料经营部,经营者为谭*波,经营范围为饲料、兽药销售等相关信息;
    3.2026年1月5日,谭*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谭*波的身份;
    4.2026年1月5日,《证据提取单》6份,记述了当事人门店内存放的涉案三个批次饲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5.2026年1月5日,《饲料购买台账》复印件1份,记载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三个批次饲料的购买情况;
    6.2026年1月5日,《饲料销售记录》复印件3份,记载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三个批次饲料的销售情况;
    7.2026年1月6日,《询问笔录》1份,记述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三个批次饲料的进货渠道、进货量、销售量等情况。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6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饲料)罚告〔202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在法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的陈述、申辩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

本案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违法。鉴于当事人经营者谭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工作,涉案财物较少,且在超过饲料保质期后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80违法行为描述:“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超过保质期的”、违法情节:“减轻”、裁量阶次:“减轻”、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当事人销售门店存放的超过保质期的1袋鱼用膨化配合饲料152、1袋鱼用膨化配合饲料153和2袋鱼用膨化配合饲料155,共计三个批次4袋饲料;
    2.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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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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