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其他)罚〔2025〕29号
当事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住所(住址):长沙市天心区**********
当事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1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石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工程质量线索移交的函》(石农司函〔2025〕69号),其中重庆市石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经比对《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中设计图纸的相关标准,当事人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存在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
经批准,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对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5日,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机关递交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其员工王*负责办理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案一事。9月19日本机关对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受委托人王*对重庆市石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检测单位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论无异议。9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陪同下对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三坪村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部分工程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检查(勘验)发现:该项目中钱家院子排水沟(工程编号:XPSG-2023-03)抽查点侧墙内孔高度分别为1.17m、1.13m、1.2m,内孔宽度分别为1.42m、1.44m、1.49m,砼底板和沟壁未设置伸缩缝和滤水孔;唐家坝灌溉渠(工程编号:GGQ-2023-03)抽查点侧墙内孔高度分别为0.6m、0.59m、0.64m,内孔宽度分别为0.62m、0.63m、0.61m;砼底板和沟壁未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钱家院子灌溉渠(工程编号:GGQ-2023-04)抽查点侧墙内孔高度分别为0.545m、0.55m、0.57m,内孔宽度分别为0.61m、0.65m、0.67m;砼底板和沟壁未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在实施《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时存在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与重庆市石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石柱县2023年悦崃镇等6个乡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运营合同》,其中《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为该项目的独立工程项目。
当事人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唐家坝灌溉渠(工程编号:GGQ-2023-03)的设计断面图为《<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0.6m*0.6m)灌溉渠设计图(图号:1)》,设计规格为:内孔宽0.6m、内孔高0.6m、沟墙强度为C20,底0.1米厚现浇C20砼底板,砼底板和沟壁须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间距为5米。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为:沟墙砼强度检测推定值分别为14.4MPa、12.9MPa。本机关现场抽查该灌溉渠抽查点侧墙内孔高度分别为
0.6m、0.59m、0.64m;砼底板和沟壁未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实际施工完成情况与设计不符。
当事人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白杨坝灌溉渠(工程编号:GGQ-2023-02)的设计断面图为《<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0.6m*0.6m)灌溉渠设计图(图号:1)》,设计规格为:内孔宽0.6m、内孔高0.6m、沟墙强度为C20,底0.1米厚现浇C20砼底板,砼底板和沟壁须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间距为5米。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为:沟墙砼强度检测推定值为9.8MPa,沟底厚度分别为86mm、74mm、73mm。实际施工完成情况与设计不符。
当事人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白杨坝新排水沟(项目编号:XPSG-2023-01)的设计断面图为《<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1.2m*1.2m排水沟断面图(图号:3)》,设计为内孔宽1.2m、内孔高1.2m、底板采用现浇0.1m厚C20混凝土,每隔10m设置0.02m宽伸缩缝,采用嵌缝油膏嵌缝,滤水孔每2米设置1处错开布置,侧墙采用C20现浇混凝土。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为:沟底厚度为74mm。实际施工完成情况与设计不符。
当事人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干塝灌溉渠(项目编号:GGQ-2023-01)的设计断面图为《<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0.6m*0.6m)灌溉渠设计图(图号:1)》,设计规格为:内孔宽0.6m、内孔高0.6m、沟墙强度为C20,底0.1米厚现浇C20砼底板,砼底板和沟壁须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间距为5米。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为:沟墙砼强度检测推定值10.1MPa,沟底检测厚度分别为76mm、81mm、63mm。实际施工完成情况与设计不符。
当事人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钱家院子灌溉渠(工程编号:GGQ-2023-04)的设计断面图为《<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0.6m*0.6m)灌溉渠设计图(图号:1)》,设计规格为:内孔宽0.6m、内孔高0.6m、沟墙强度为C20,底0.1米厚现浇C20砼底板,砼底板和沟壁须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间距为5米。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为:沟底检测厚度分别为59mm、100mm。本机关现场抽查该灌溉渠抽查点侧墙内孔高度分别为0.545m、
0.55m、0.57m,砼底板和沟壁未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实际施工完成情况与设计不符。
当事人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钱家院子新修排水沟(工程编号:XPSG-2023-03)的设计断面图为《<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1.2m*1.2m排水沟断面图(图号:3)》,设计为内孔宽1.2m、内孔高1.2m、底板采用现浇0.1m厚C20混凝土,每隔10m设置0.02m宽伸缩缝,采用嵌缝油膏嵌缝,滤水孔每2m设置1处错开布置,侧墙采用C20现浇混凝土。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为:沟底厚度分别为74mm、54mm、20mm。本机关现场抽查该排水沟抽查点侧墙内孔高度分别为1.17m、1.13m、1.2m,砼底板和沟壁未设置伸缩缝和滤水孔。实际施工完成情况与设计不符。
当事人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唐家坝生产便道(项目编号:SCL-2023-13)的设计图为《<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2.5m宽软基段生产路断面图(图号:1)》,设计生产便道路面为2.5m宽、0.15m厚,强度为C20砼路面。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为: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分别为20.2MPa、28.1MPa、19.4MPa,水泥混凝土面层检测厚度分别为133mm、181mm、102mm。实际施工完成情况与设计不符。
当事人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干塝生产便道(项目编号:SCL-2023-14)的设计图为《<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2.5m宽软基段生产路断面图(图号:1)》,设计生产便道路面为2.5m宽、0.15m厚,强度为C20砼路面。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为: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分别为10.2MPa、21.7MPa、13.7MPa、28.3MPa,水泥混凝土面层检测厚度分别为106mm、140mm、182mm、173mm、148mm、176mm、182mm。实际施工完成情况与设计不符。
当事人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钱家院子生产便道(项目编号:SCL-2023-07)的设计图为《<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2.5m宽软基段生产路断面图(图号:1)》,设计生产便道路面为2.5m宽、0.15m厚、强度为C20砼路面。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为: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分别为23.2MPa、20.9MPa、17.9MPa,水泥混凝土面层检测厚度分别为113mm、154mm、112mm、
162mm、169mm、180mm、174mm、113mm、174mm。实际施工完成情况与设计不符。
当事人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白杨坝生产便道(项目编号:XZSCL-2023-01)的设计图为《<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2.5m宽软基段生产路断面图(图号:1)》,设计生产便道路面为2.5m宽、0.15m厚、强度为C20砼路面。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为:水泥混凝土面层检测厚度分别为194mm、147mm、185mm。实际施工完成情况与设计不符。
当事人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赵家坡生产便道(项目编号:SCL-2023-03)的设计图为《<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2.5m宽软基段生产路断面图(图号:1)》,设计生产便道路面为2.5m宽、0.15m厚、强度为C20砼路面。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为:水泥混凝土面层检测厚度分别为165mm、146mm、82mm。实际施工完成情况与设计不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重庆市石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工程质量线索移交的函》(石农司函〔2025〕69号)1份2页,证明本案线索的来源;
2.《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平面布置图--六塘乡三坪村1份100页和《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竣工图--六塘乡三坪村1份1张,证明现场检查中唐家坝生产便道的工程编号为SCL-2023-13,钱家院子生产便道的工程编号为SCL-2023-07,干塝生产便道的工程编号为SCL-2023-14,三条生产便道均为新修2.5m宽软基段生产路(图号:1);钱家院子灌溉渠的名称为GGQ-2023-04(C20砼0.6m*0.6m),钱家院子新排水沟的名称为XPSG-2023-03(C20砼1.2m*1.2m),唐家坝灌溉渠的名称为GGQ-2023-03(C20砼0.6m*0.6m)的事实;
3.《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0.6m*0.6m灌溉渠设计图(图号:1),证明灌溉渠的设计为内孔宽0.6米、内孔高0.6米,底0.1米C20混凝土底板、砼底板和沟壁须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间距为5米等事实;
4.《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1.2m*1.2m排水沟设计图(图号:3),证明排水沟的设计为内孔宽1.2米、内孔高1.2米、底板采用现浇0.1米厚C20混凝土,每隔10米设置0.02米宽伸缩缝,采用嵌缝油膏嵌缝,滤水孔每2米设置1处错开布置,侧墙采用C20现浇混凝土的事实;
5.《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图册第三册新修2.5m宽软基段生产路(图号:1),证明生产便道的设计均为宽2.5m、厚0.15m,C20砼路面的事实;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在六塘乡三坪村实施的《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编号为XPSG-2023-03的新修排水沟抽查点高度部分不符合设计图纸,未设置伸缩缝和滤水孔;编号为GGQ-2023-03、GGQ-2023-04两条灌溉渠抽查点高度部分不符合设计图纸,未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7.《证据提取单1》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三条道路分别为唐家坝生产便道的工程编号为SCL-2023-13,钱家院子生产便道的工程编号为SCL-2023-07,干塝生产便道的工程编号为SCL-2023-14,并现场测量新修生产便道宽度、厚度的事实;
8.《证据提取单2》1份1页,证明XPSG-2023-03的新修排水沟内孔高度、宽度及未设置伸缩缝和滤水孔的事实;
9.《证据提取单3》1份1页,证明GGQ-2023-03、GGQ-2023-04两条新建灌溉渠内孔高度、宽度及未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的事实;
10.《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受委托人一是收到重庆市石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送的检测报告并称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的事实;二是新修(0.6*0.6)灌溉渠平面图1:20、新修1.2m*1.2m排水沟断面图和新修2.5m宽软基段生产路标准断面图的设计标准与初步设计图册一致的事实;
11.唐家坝灌溉渠(项目编号:GGQ-2023-03)《混凝土强度试验检测报告(回弹法)》(报告编号为XCBG-2025-THT-0001、XCBG-2025-THT-0002)复印件1份2页,证明检测样品混凝土部件回弹强度小于20MPa未达到设计图纸混凝土强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12.白杨坝灌溉渠(项目编号:GGQ-2023-02)《混凝土强度试验检测报告(回弹法)》(报告编号为XCBG-2025-THT-0003)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测样品混凝土部件回弹强度小于20MPa未达到设计图纸混凝土强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13.干塝灌溉渠(项目编号:GGQ-2023-01)《混凝土强度试验检测报告(回弹法)》(报告编号为XCBG-2025-THT-0004)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测样品混凝土部件回弹强度小于20MPa未达到设计图纸混凝土强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14.白杨坝灌溉渠(项目编号:GGQ-2023-02)《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HDJ-0028)1份1页,证明检测排水沟底全部样品厚度小于0.1米未达到设计图纸厚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15.干塝灌溉渠(项目编号:GGQ-2023-01)《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HDJ-0028)1份1页,证明检测排水沟底全部样品厚度小于0.1米未达到设计图纸厚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16.钱家院子灌溉渠(项目编号:GGQ-2023-04)《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HDJ-0032)1份1页,证明检测排水沟底部分样品厚度小于0.1米未达到设计图纸厚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17.钱家院子新排水沟(项目编号:XPSG-2023-03)《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HDJ-0032)1份1页,证明检测排水沟底全部样品厚度小于0.1米未达到设计图纸厚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18.白杨坝新排水沟(项目编号:XPSG-2023-01)《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HDJ-0032)1份1页,证明检测排水沟底样品厚度小于0.1米未达到设计图纸厚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19.唐家坝混凝土生产便道(项目编号:SCL-2023-13)《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HDJ-0027)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测生产便道水泥混凝土路面部分样品厚度小于0.15米未达到设计图纸厚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20.干塝混凝土生产便道(项目编号:SCL-2023-14)《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HDJ-0027)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测生产便道水泥混凝土路面部分样品厚度小于0.15米未达到设计图纸厚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21.钱家院子生产便道(项目编号:SCL-2023-07)《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HDJ-0027)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测生产便道水泥混凝土路面部分样品厚度小于0.15米未达到设计图纸厚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22.唐家坝生产便道(项目编号:SCL-2023-13)《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TXY-0017)复印件1份2页,证明检测生产便道水泥混凝土芯样部分样品抗压强度小于20MPa,未达到设计图纸强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23.干塝生产便道(项目编号:SCL-2023-14)《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TXY-0017)复印件1份2页,证明检测生产便道水泥混凝土芯样部分样品抗压强度小于20MPa,未达到设计图纸强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24.钱家院子生产便道(项目编号:SCL-2023-07)《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TXY-0017)复印件1份2页,证明检测生产便道水泥混凝土芯样部分样品抗压强度小于20MPa,未达到设计图纸强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25.钱家院子生产便道(项目编号:SCL-2023-07)《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HDJ-0031)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测生产便道水泥混凝土路面部分样品厚度小于0.15米未达到设计图纸厚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26.赵家坡生产便道(项目编号:SCL-2023-03)《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HDJ-0031)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测生产便道水泥混凝土路面部分样品厚度小于0.15米未达到设计图纸厚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27.白杨坝生产便道(项目编号:XZSCL-2023-01)《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HDJ-0031)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测生产便道水泥混凝土路面部分样品厚度小于0.15米未达到设计图纸厚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28.干塝生产便道(项目编号:SCL-2023-14)《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CBG-2025-HDJ-0031)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测生产便道水泥混凝土路面部分样品厚度小于
0.15米未达到设计图纸厚度,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
29.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2页,证明检测公司资质、名称、经营范围、法人相关信息;
30.当事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1页,证明蔡**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32.蔡**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的身份;
33.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受委托人王*为本案代理人身份;
34.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35.送达地址1份1页,确认当事人接受执法文书地址;
36.《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的批复》(渝农〔2023〕15号)1份5页,证明《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为独立工程项目;
37.《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万州等36个区县(自治县)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初步设计暨实施计划的批复》(渝农〔2023〕34号)1份62页,证明《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为独立工程项目;
38.《关于规范石柱县2023年悦崃镇等6个乡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工程资料名称的函》(石农司函〔2024〕47号)1份2页,证明《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为独立工程项目;
39.《石柱县2023年悦崃镇等6个乡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92页。证明重庆市石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
40.《石柱县2023年悦崃镇等6个乡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汇总表和《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工程施工费预算汇总表1份410页。证明《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作为独立工程的预算金额为:15569723.85元;
41.石柱县2023年悦崃镇等6个乡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运营项目经理部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递交《石柱县2023年悦崍镇等6个乡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运营项目划分情况说明》1份2页。证明总项目合同价款134488396.8元,其中《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合同金额为:
15569723.85元;
4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石柱县2023年度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设计变更的批复》(石农发〔2025〕122号)文件1份8页,证明在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灌溉渠、排水沟、田间道路存在长度变更,强度、厚度、高度未变更的事实;
43.《重庆市石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石柱县2023年悦崃镇等6个乡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相关资料的复函》(石农司函〔2025〕79号)1份6页,证明检测报告对应的报告编号、抽检小地名信息属实以及《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计划投资金额为
15569723.85元;
44.《重庆市石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回复函》(石农司函〔2025〕80号)1份2页,证明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石柱县2023年度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设计变更的批复》(石农发〔2025〕122号)变更设计外,其他均未进行设计变更的事实。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其他)罚告听〔2025〕29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其他)罚告听〔2025〕2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申辩书。本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辩书后依法组织专项复核。经对照《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设计文件、重庆石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询问笔录及设计变更相关文件等证据,当事人申辩理由均缺乏事实支撑与法律依据,本机关对所有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存在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当事人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之规定。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予以处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认识态度诚恳,为优化当前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合法经营的信心和决心。参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档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 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 (不包含本数);”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案适用一般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改正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并按《石柱县2023年六塘乡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七予以罚款,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420382.54元(大写:肆拾贰万零叁佰捌拾贰元伍角肆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思 电话:023-73332512
联系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4号望江豪庭2幢3-商1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