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药)罚〔2025〕24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身份证号码:5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
住所(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经查,2025年7月29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在石柱县农药抽样样品的结果,2025年7月30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谭毅力、李海川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送达2025年6月19日抽样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检测结果,检测出未经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嘧霉胺,为其他需要登记的农药,涉嫌为假农药,执法人员建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停止售卖该农药,5日内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8月8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谭毅力、李海川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现场勘验,勘验情况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门店进门左数第三个药架,从上往下数第一格发现了抽样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品牌名:邦赛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2201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14,登记的有效成分:甲氨基阿维菌,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寿光市侯镇海洋化工园区丰南路以南,生产日期2024年6月28日,质量保证期2年,现场存量共26袋(其中一袋为抽样留样)。执法人员对勘验过程全部进行了拍照。
经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经营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检测出其他成分农药嘧霉胺,为假农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已按程序于2025年8月8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1.复印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2.制作并送达了《证据先行保存处理通知书》;3.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经营者制作了询问笔录。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证据确凿。关于此次抽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的上家石柱国豪农用物资经营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将另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假农药的基本情况;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售假农药的违法事实;3.《证据提取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假农药包装信息、地点;4.抽样检测结果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为假农药的证据;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25袋,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假农药的物证;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
2025年10月29日石柱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农药)罚告〔2025〕24号),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2条“减轻处罚适用条件: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情形的”之规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在得知检测结果后立即主动停止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向每个购买者了解了农药使用情况,发现购买者已经使用,但未造成严重的农作物危害,便退回了购买者的购买货款共72元,抽验检测样品购买费3元未能退回,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2条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情形的“情节较轻适用条件: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销售的货值金额按照售卖价格1元/袋,100袋,共计100元,少于3000元,符合减轻或从轻处罚。并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没有检测农药成分的能力,药品来源渠道合法合规,在本机关调查时主动提供了此次抽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的上家石柱国豪农用物资经营部的销售证据,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不是主观故意,综合研判,按照减轻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26袋;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大写:柒拾伍圆整)
3.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75元(大写:壹仟零柒拾伍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