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药)罚〔2025〕28号


当事人:石柱国豪农用物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经营者:叶**

身份证号码:5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

住所(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当事人石柱国豪农用物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7月29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在石柱县农药抽样样品的结果,2025年7月30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谭毅力、李海川到石柱县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送达2025年6月19日抽样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检测结果,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经营者刘彪进行询问笔录掌握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的来源为石柱国豪农用物资经营部,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邓洪、李海川到石柱国豪农用物资经营部现场检查,未发现现场有涉案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但在经营台账上和石柱国豪农用物资经营部经营者叶正云询问笔录发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的涉案农药是来源于石柱国豪农用物资经营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石柱国豪农用物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已按程序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调查,现证据确凿,已终止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进销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假农药的来源去向;
2.经营者叶**《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农药的违法事实;
3.抽样检测结果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为假农药的证据;
4.购买者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彪种子经营部假农药的来源;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                                

2025年11月5日石柱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石柱国豪农用物资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农药)罚告〔2025〕28号),当事人石柱国豪农用物资经营部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2条“情节较轻适用条件: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你单位销售的货值金额按照售卖价格1元/袋,300袋,共计300元,少于3000元,符合减轻或从轻处罚,并且石柱国豪农用物资经营部积极配合调查,没有检测农药成分的设施设备,不是主观故意,建议按照从轻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石柱国豪农用物资经营部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叁佰圆整)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合计罚没款5300元(大写:伍仟叁佰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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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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