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渔业)罚〔2025〕31号
当事人:彭*
性别:男
民族:土家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35***********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联系电话:15******
住所:重庆市石柱县******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5月30日9时许,当事人从家中出发,前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白塔村查看其放置的蜂桶,并带上了其女儿彭**在网上购买的两个“虾笼”捕捞虾子和小鱼用于食用。当事人到达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白塔村白塔组藤子沟水库“观音洞”龙河河段,将两个“虾笼”放好饵料后放置于水中。当天16时许,当事人去收取其放置于水中的两个“虾笼”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清点及称重,当事人捕获的渔获物共重0.28KG。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白塔村白塔组藤子沟水库“观音洞”龙河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工具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2025年4月27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侦查终结,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5年7月7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因当事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数量较少且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后将扣押在案的2副虾笼、1袋饵料交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9月8日将当事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及相关案件资料移送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建议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2025年9月12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5年9月22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该案件侦办过程相关材料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
经查:
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白塔村白塔组藤子沟水库“观音洞”龙河河段捕鱼的水域为龙河干流,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其他重点水域(石柱县)中的编号3:龙河(长江支流),是长江流域重点禁捕水域。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白塔村白塔组藤子沟水库“观音洞”龙河河段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进行捕捞的行为属于违反“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的规定进行捕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4页),记述了当事人非法捕捞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违法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检查意见书》及《不起书决定书》1份儿(5页),记述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审理详细过程;
4.《受案登记表(彭*)》(附案件相关材料)1份儿(80页),记述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案件侦办全过程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渔业)罚告〔2025〕31号),并向当事人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石柱县桥头镇白塔村白塔组藤子沟水库“观音洞”龙河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在对当事人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农发﹝2025﹞34号)中的《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7条中的适用条件为“以非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捕捞渔获物不足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一千元的”,裁量阶次为“从轻”,裁量标准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由于涉案渔获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