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渔业)罚〔2025〕18号


当事人:谭**
性别:男
民族:土家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35***********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联系电话:18**********

住所:重庆市石柱县********                      

当事人使用毒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7月20日11时许,民警接到匿名报警称在重庆市石柱县桥头镇马鹿村柏树林龙河流域有人毒鱼,民警于同日11时20分许到案发现场,发现谭**、陶**、谭**、文**、朱**、谭**6人正在桥头镇马鹿村柏树林龙河流域使用舀网舀鱼。经现场勘察及询问,当事人供述自己使用名为“虾魂”的捕虾药与陶**、谭**、文**、朱**、谭**6人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随后民警将上述人员口头传唤至石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并于2024年7月22日邀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对勘验全过程进行了拍照。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当事人谭**、陶**、谭**、文**、朱**、谭**6人共计捕获河虾142尾,共计0.29千克。2024年9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依法提取的当事人谭**和陶**、谭**、文**、朱**、谭**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处河水检材和三瓶“虾魂”药瓶检材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是检材中均检出农药氯氟氰菊酯。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公安局对你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侦查,2025年7月4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将该案移送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核查处理,并附公安机关案件办理全部材料。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谭**在重庆市石柱县桥头镇马鹿村柏树林龙河流域使用毒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水域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其他重点水域(石柱县)中的编号3:龙河(长江支流),是长江流域重点禁捕水域。2025年7月 17 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使用毒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5年7月22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马娇、罗风华2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对当事人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对其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经查:当事人在重庆市石柱县桥头镇马鹿村柏树林龙河流域使用毒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渔业船舶上放置炸药、毒药或电捕渔器。”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8页),记述了当事人供述其非法捕捞的事实;

2、石柱县公安局案件卷宗1份(172页),记述了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公安机关案件侦办的详细过程和相关资料。 

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渔业)罚告〔2025〕18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本机关告知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异议。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使用毒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在前项规定以外水域电鱼、毒鱼、炸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渔船上放置炸药、毒药、电捕渔器的,予以没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农发﹝2025﹞34 号)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5条中的适用条件为“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捕捞渔获物不足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一千元的”,裁量阶次为“从轻”,裁量标准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一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渔获物数量较少,且不足十公斤,适用从轻处罚。由于本案中的渔获物为当事人谭**与其他5人共同所得渔获物,渔获物已在谭**案件中作出处理,现本机关对当事人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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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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