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药)罚〔2025〕2号
当事人: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身份证号码:5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住所(住址):石柱县***********、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月13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邓洪、谭毅力、李海川到石柱县三河镇进行农资市场日常执法检查,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在其所在的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里柜子后面现场存放有5箱过期农药噻虫胺,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验,农药名称:噻虫胺,杀虫剂,品牌名:杰多康,登记持有人:广西桂林市宏田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四川年年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农药登记证号:PD20218322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20,产品标准号:Q/GHTS30-2018,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噻虫胺0.5%,剂型:颗粒剂,低毒,生产日期2023年1月3日,质量保证期2年,规格:1kg/袋,数量:5箱共计97袋(20袋/箱,其中一箱已打开还剩17袋,剩下4箱均未打开)。执法人员全程拍照取证。
经查:
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陈**经营劣质农药案,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勘验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劣质农药的基本情况;2.陈**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3.现场勘验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劣质农药包装信息、地点;4.当事人的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劣质农药数量;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6.噻虫胺97袋;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劣质农药的物证。
2025年3月11日石柱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农药)罚告〔2025〕2 号),当事人陈**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以及《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1条“情节较轻适用条件: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货值金额按照售卖价格10元/袋,共计970元,执法人员在淘宝网上查询同类农药价格为8.5元/袋,少于1000元,符合从轻处罚,并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劣质农药过期后没有售卖出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按照从轻处罚的最低档次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陈**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过期农药噻虫胺97袋;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