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渔业)罚〔2025〕14号
当事人:冉**
性别:男
民族:土家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3521********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联系电话:15*******28
住所:重庆市石柱县*****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7月10日晚上21时许,当事人为捕鱼食用,将两副单片刺网放置在石柱县王家乡政府对面的官渡河中,并在河流中发现了另外两副他人放置的单片刺网。11日凌晨2时许,当事人来到放置单片刺网的官渡河,将自己和他人放置的四副单片刺网全部收走,并将单片刺网上捕获的全部渔获物放入自已携带的白色塑料桶中,后在回家途中被民警抓获。经现场清点,当事人放置的两副单片刺网捕获的渔获物为白千鱼7尾、瓦氏黄颡鱼1尾;他人放置的两副单片刺网捕获瓦氏黄颡鱼8尾。经现场称重,白千鱼共计0.18千克,瓦氏黄颡鱼共计 0.33千克。该案于2025年4月1日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再次做出相关鉴定意见,同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也对该案件再次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对勘验全过程进行了拍照留存。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理,认定当事人为满足口腹之欲,使用单片刺网捕鱼,渔获物相对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起诉,并于2025年6月25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送达该案件的检察意见书,建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对该案件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在石柱县王家乡政府对面的官渡河使用单片刺网进行捕鱼的水域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其他重点水域(石柱县)中的编号2:磨刀溪(长江支流)禁捕涵盖范围中的官渡河,是长江流域重点禁捕水域。2025年6月30 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5年7月1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马娇、罗风华2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在对当事人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对其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经查:
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家乡政府对面的官渡河使用单片刺网进行捕鱼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 售、收购、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记述了当事人用于非法捕捞的工具数量、规格尺寸等信息;
2、《证据提取单》1份(13页),详细记载了现场勘验全过程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4页),记述了当事人非法捕捞的事实;
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附公安案件卷宗)1份(34页),记述了当事人基本信息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审理详细过程和相关资料。
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渔业)罚告〔2025〕14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本机关告知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异议。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农发﹝2025﹞34 号)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7条“以非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捕捞渔获物不足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一千元的。适用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