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宅基地)不罚〔2025〕11号


当事人:黄**
性别:男
民族:土家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00240******

工作单位和职务:/
联系电话:15*******29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2025年4月15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收到石柱县铁路建设指挥办公室来电,反映****村民黄**新修建房屋无相关审批手续。 

经查:

该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2025年4月15日,经领导同意,立案查处。2025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住宅及执法检查过程进行拍照。2025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5月13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记述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修建房屋实际情况的事实;
    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商请处理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石柱境)正式用地涉及石柱县卫片执法图斑的函》(石规资函〔2025〕286号)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修建房屋为批甲占乙,现建房占地为新建重庆至利川铁路工程(石柱县段)批文(渝府地〔2010〕1227号)范围内,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修建房屋位置不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的位置的事实;

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沙子镇派出所户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当事人新修建房屋现状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修建房屋实际情况的事实;

6.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龙源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成员的事实;

7.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精绘勘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动产(土地房屋)测量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修建房屋实际面积的事实;

8.当事人拆除房屋后现状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2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宅基地)罚告〔2025〕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已自行拆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地名:田格子)处新建的房屋,退还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地名:田格子)非法占用的土地。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修建住宅的位置和审核批准的位置相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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