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渔业)罚〔2025〕12号


当事人:秦**
性别:男
民族:土家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3521*******

工作单位和职务:/
联系电话:13*******18
住所:重庆市石柱县*******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东豪水上娱乐场外的龙河(长江支流)河段使用掩罩(俗称手抛网)进行捕鱼。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万安街道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带回县公安局办案大厅。后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邀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马娇、马卫容前往县公安局办案大厅进行现场勘验。经查,当事人捕鱼使用的工具为掩罩(俗称手抛网),数量1副,掩罩(俗称手抛网)半径长2.5米,经测量3个点位网目尺寸分别是1.9厘米、1.9厘米、1.9厘米,折合平均网目尺寸为1.9厘米;竹编笆篓1个;渔获物为石斑鱼,数量26尾,重量共计1.4千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万安街道派出所于2025年5月28日将案件移交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处理。2025年5月28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涉嫌禁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5年5月28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马娇、马卫容2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东豪水上娱乐场外的龙河(长江支流)河段使用掩罩(俗称手抛网)进行捕鱼的水域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其他重点水域(石柱县)中的编号3:龙河(长江支流),是长江流域重点禁捕水域。在对当事人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对其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经查:

当事人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东豪水上娱乐场外的龙河(长江支流)河段使用掩罩(俗称手抛网)进行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秦**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记述了当事人用于非法捕捞的工具数量、规格尺寸及渔获物数量等信息;2、《现场检查(勘验)照片》1份(4页),记载了现场勘验全过程情况;3、询问笔录1份(4页),记述了当事人非法捕捞的事实;4、石柱县公安局案件卷宗1份(9页),记述了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公安机关案件侦办详细过程和相关资料。                                

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渔业)罚告〔2025〕12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本机关告知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异议。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下执行:(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25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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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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