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药)罚〔2025〕7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朝兵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5135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

住所(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当事人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24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台账上发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朝兵农资经营部登记售卖了限制使用农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谭毅力、李海川立即到石柱县***进行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朝兵农资经营部出示执法证件并在其所在的农资门市部检查农药时,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朝兵农资经营部门店里发现了限制使用农药福克,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情况为:农药名称:福克,品牌名:玉托,农药登记证号:PD2009166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津)0007,产品标准号:NY619-2002,总有效成分含量20%,福美双含量10%,克百威含量10%,剂型:悬浮种衣剂,中等毒,用于玉米作物,生产企业名称:天津科润北方种衣剂有限公司,厂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津同公路15号,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上使用,净含量:40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1日,质量保证期2年,现场存量14袋。克百威是属于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许可。执法人员对勘验过程全部进行了拍照。 

经查:

当事人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3日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1.复印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2.制作并送达了《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3.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朝兵农资经营部涉嫌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勘验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3.现场勘验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限制使用农药包装信息、地点;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陈景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5.福克14袋;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物证。                                

2025年5月19日石柱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朝兵农资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农药)罚告〔2025〕7号),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朝兵农资经营部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1条“情节较轻适用条件: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货值金额按照售卖价格5元/袋,50袋,共计250元,少于3000元,符合从轻处罚,并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不是主观故意,可以按照从轻处罚的最低档次处罚,                                   

依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朝兵农资经营部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福克14袋;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大写:壹佰捌拾圆整)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