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种子)罚〔2024〕 8 号
当事人:喻甫伟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223*********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联系电话:18******
住所:重庆市忠县**镇**村**号
当事人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2月27日,石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黎场乡喻甫伟经营销售的种子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经营销售的种子未备案。
经查喻甫伟涉嫌经营销售未备案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2024年2月27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销售未备案种子行为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查处。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3.现场照片1张;
4.询问笔录;
5.身份证复印件。
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种子)罚告〔2024〕8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经营销售未备案种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款“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档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违法情节较轻,适用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经营的种子备案后再销售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