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兽药)罚〔2024〕 5 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O*******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和平
住所(住址):重庆市石柱县**街道**路**号
当事人经营劣质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月29日16时50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石柱县**街道**路**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兽药经营门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兽药门店兽药专柜第二层(共5层)货架上存放有:标称由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方通百独王)板蓝根注射液,数量为7盒,主要成分板蓝根,性状橙黄色,功能清热解毒,规格10毫升,包装10毫升×10支/盒,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06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06月27日。以上7盒兽药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制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领导同意后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销售台账复印留存,销售台账记录显示2023年5月18日售出上述未超过有效期的板蓝根注射液10盒,单价11元/盒。2024年2月26日上午9:30许,在石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23室,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和平进行询问调查,制作文书《询问笔录》;并对标称由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方通百独王)板蓝根注射液共7盒通过《询问笔录》与售价标签、《销售台账》比对的方式,板蓝根注射液单价为11元/盒。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检查、询问全过程。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第(二)项“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板蓝根注射液7盒的事实;
2.《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板蓝根注射液并异地保存于石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板蓝根注射液的事实;
4.《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兽药资质许可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6.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身份信息;
7.《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及在2023年5月18日销售未超过有效期的板蓝根注射液10盒,单价11元/盒。“售价标签”与《询问笔录》《销售台账》相互印证,故能证明板蓝根注射液单价11元/盒的事实。
以上证据取得程序、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实,本机关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从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从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劣兽药数量为1个品种,符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0项“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违法情节较轻“②经营劣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10个品种以下,或10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之情形,裁量阶次为从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档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同时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0项“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之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劣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2.9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本机关鉴于以上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规章规定,于2024年2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兽药)罚告〔2024〕5号),并通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到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4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23室,对其现场宣读并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在法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的陈述、申辩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属于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劣兽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劣兽药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劣兽药”板蓝根注射液7盒(核定货值单价为11元/盒,货值金额为77元)。
2.并处违法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劣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处罚款154元(大写:壹佰伍拾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