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药)罚〔2024〕 4 号
当事人:重庆市地一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O********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小红
住所(住址):重庆市石柱县**街道**路**号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月29日15时20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石柱县**街道**路**号重庆市地一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农资门店农药专柜第三层(共5层),存放有以下2种待售农药,分别是:1、标称由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玉雕)硝磺.莠去津,总有效成分含量25%,硝磺草酮含量5%,莠去津含量20%,剂型为可分散油悬浮剂,数量17瓶,生产日期批号2022010602,有效期至2024年1月5日;2、标称由江苏省溧阳中南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丙硫菌唑.戊唑醇,总有效成分含量40%,丙硫菌唑20%,戊唑醇20%,剂型为悬浮剂,数量17瓶,生产日期2022年1月6日,保质期2年。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以上2个种类各17瓶农药均为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请示领导同意当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物及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并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检查全过程。
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2个种类各17瓶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重庆市地一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主要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3.《询问笔录》1份;
4.现场查获:(1)标称由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玉雕)硝磺.莠去津,数量17瓶,生产日期批号2022010602,有效期至2024年1月5日;(2)标称由江苏省溧阳中南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丙硫菌唑.戊唑醇,数量17瓶,生产日期2022年1月6日,保质期2年。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张;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
7.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
8.上述2种农药销售台账复印件1张;
9.涉案现场手机拍摄的照片11张。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农药)罚告〔2024〕4号],并通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9日到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4号2幢3-商1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23室,对其现场宣读并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在法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的陈述、申辩的申请。
鉴于当事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工作,因其法人代表身体原因,对该店疏于管理,未及时对货架上过期农药进行清理,从销售记录来看,当事人未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玉雕)硝磺.莠去津和丙硫菌唑.戊唑醇,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按照从轻处罚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本机关认为:本案属于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档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以及《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1项“违法情节”为“情节较轻”、“适用条件”为“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裁量阶次”为“从轻”,“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我委先行登记保存超过质量保证期的17瓶(玉雕)硝磺.莠去津和17瓶丙硫菌唑.戊唑醇;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