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药)罚〔2024〕 2 号
当事人:王玉松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3521**********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联系电话:139********
住所:重庆市石柱县**镇**街**号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月9日10时15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张晓峰、谭三忠在三河镇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王玉松经营的农资经营门店农药专柜中间层(共3层),存放有以下3种待售农药,分别是:1、标称由天津市绿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噁霉灵,有效成分含量98%,剂型为可溶性粉,净含量5克,数量35包,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2日,保质期2年;2、萘乙酸,有效成分含量20%,剂型为粉剂,净含量2.5克,数量34包,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1日,保质期2年;3、标称由山东科赛基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草.草铵膦,有效成分含量66%,剂型为可湿性粉剂,丙炔氟草胺含量6%,草铵膦含量60%,数量20套,生产日期2021年1月5日,保质期2年。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以上3种农药均为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请示领导同意当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物及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并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检查全过程。
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三种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王玉松涉嫌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主要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3.《询问笔录》1份;
4.现场查获:1.标称由天津市绿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噁霉灵,数量35包,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2日,保质期2年;2、萘乙酸,数量34包,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1日,保质期2年;3、标称由山东科赛基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草.草铵膦,数量20套,生产日期2021年1月5日,保质期2年;
5.身份证复印件1张;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
7.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
8.上述3种农药销售台账复印件3张;
9.涉案现场手机拍摄的照片7张。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罚告〔2024〕2号),并通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2日到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4号2幢3-商1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23室,对其现场宣读并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在法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的陈述、申辩的申请。
鉴于当事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工作,因其长时间未到该门店经营农药,未及时对货架上农药进行清理,从销售记录来看,氟草.草铵膦4套共计销售金额为40元,销售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按照从轻处罚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本机关认为:本案属于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档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第(三)项“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以及《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1项“违法情节”为“情节较轻”、“适用条件”为“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裁量阶次”为“从轻”,“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我委先行登记保存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噁霉灵,数量35包;萘乙酸,数量34包以及氟草.草铵膦,数量20套;
2.没收氟草.草铵膦过期后违法销售收入40元;
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