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安)罚〔2023〕35号
姓名: 陈世淑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53年12月23日
身份证号码: 513521*******
工作单位和职务: /
联系电话:159******
住所: 重庆市石柱县南宾街道*****
当事人销售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6月15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2人,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3〕33号)文件要求,对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社区陈世淑种植的、准备销售的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中农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实测值0.3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残留≤0.2 mg/kg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NO. A2230299394101024C)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7月26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查处。
2023年7月27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标准农产品行为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陈世淑销售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检验报告》 1份;
2.当事人身份证信息 1份;
3.村(社区)证明1份;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5.《询问笔录》1份;
6.照片 3张。
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农安)告〔2023〕35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世淑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铲除使用过“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的豇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情形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因你未售出农产品,无违法所得,本机关责令你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