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肥料)罚〔2023〕 22 号
姓名: 冉龙长
性别: 男
民族: 土家族
出生日期: 1958年12月16日
身份证号码: 513521********
工作单位和职务: /
联系电话: 138******
住所: 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
当事人冉龙长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3月16日,石柱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谭毅力、邓洪对冉龙长经营门市里销售的肥料抽样送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检测,检测结果发现冉龙长门市抽样的育苗壮秧剂所含成分不符合NY/T525-2021标准,为不合格肥料;2023年5月6日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该案件线索移交石柱县农业农村委执法支队处理。2023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向冉龙长直接送达肥料育苗壮秧剂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其五日内申请复检或者复验的权利,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肥料及包装和该经营门店的《营业执照》、冉龙长身份证等进行了拍照取证,2023年5月16日石柱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冉龙长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冉龙长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 现场照片1份;4.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5.查获在售的21袋育苗壮秧剂;6.抽样的育苗壮秧剂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
2023年5月17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冉龙长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肥料)告〔2023〕22号),当事人冉龙长在规定的时限内未陈述申辩。
当事人冉龙长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没有从轻和从重的情节,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应当按照一般处罚最高罚款数额的50%实施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冉龙长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冉龙长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违法销售所得1.5倍罚款人民币243元(大写:贰佰肆拾叁圆整)
2.责令当事人冉龙长将查获的21袋育苗壮秧剂退回生产厂家。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