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农(兽药)罚〔2023〕 4 号
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润兆渔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U10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军
联系电话: 135******
地址: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2月27日,石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方自勇、黄雅莉、马娇、邓洪与马武镇农服中心王正洪、周鑫一行人在石柱县马武镇腾龙村两汇组开展“春雷行动”执法检查时,发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润兆渔业有限公司其药房有兽用处方药神农沙星、阿莫西林可溶性粉,且有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记录台账,但不能提供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笺。2023年3月3日,本机关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润兆渔业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润兆渔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案,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6.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7.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照片2份;8.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等书证物证。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8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润兆渔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兽药)〔2023〕告4号),告知了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润兆渔业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依法没收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