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兽药)罚〔2022〕34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兽药)罚〔2022〕34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彤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聂国英
联系电话:1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4N489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镇五峰路107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彤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未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6月21日11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镇五峰路107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彤兽药销售有限公司佳彤兽药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N489),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聂国英,身份证号码:513********428,注册资本:伍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2016年12月29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兽药销售(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佳彤兽药经营部现场检查存放兽药的货架和橱柜时,在玻璃门封闭的兽药橱柜里发现有兽用处方药,并要求你公司提供经营兽药的购销台账,法定代表人聂国英提供了该公司使用的兽药二维码追溯识读设备,并陈述该设备中有兽药产品采购入库、销售出库的信息,经执法人员核查其信息显示有兽用处方药的销售信息内容,记录销售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和氟苯尼考注射液2个品种兽用处方药,其中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已销售20盒,氟苯尼考注射液已销售25盒,销售兽用处方药收入825元。但该公司不能提供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的执业兽医及其《执业兽医备案表》等相关信息,且现场也不能提供存留的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笺,故该公司没有执行兽用处方药必须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笺销售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2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兽药经营部橱柜内存放有兽用处方药的事实。
2.2022年6月2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事实。
3. 2022年6月21日,复印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聂国英的事实。
4.2022年6月21日,复印的当事人《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兽药的资质,法定代表人为聂国英的事实。
5.2022年6月21日,复印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聂国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聂国英的事实。
6.2022年6月21日,拍摄的兽用处方药玻璃橱柜照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及“氟苯尼考注射液”2个品种兽用处方药外包装照片,证明其摆放有兽用处方药用于销售的事实。
7.2022年6月21日,从该公司使用的兽药二维码追溯识读设备中导出的数据,证明其曾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事实。
8.2022年6月21日,拍摄的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证明本案线索是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2年7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兽药)告〔2022〕34号),并于2022年7月4日通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彤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聂国英到县农业综合执法支队423办公室,对其本人宣读并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时限。在法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该公司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的申请。
本案属于未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彤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立刻着手进行整改,其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具体处罚金额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之规定进行。
本机关认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彤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未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销售的兽用处方药收入,货值金额825元。
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合计罚没款1825元。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彤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7月8日
执法机关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万安街道都督大道4号农业综合执法支队423室)
联系人: 张晓峰 联系电话:023-73332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