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安)罚〔2022〕26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安)罚〔2022〕26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柒树堂蔬菜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40********8T
法定代表人:金学梁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团结村新龙组柒树堂
电话:187********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柒树堂蔬菜专业合作社使用蔬菜禁止使用农药灭多威种植甘蓝案,本机关按程序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5月12日,石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柒树堂蔬菜专业合作社种植基地用药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在农药存放仓库检查发现有灭多威农药,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灭多威73包,合作社金学梁承认在种植甘蓝过程中使用了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灭多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柒树堂蔬菜专业合作社将限制使用农药灭多威用于蔬菜,使用蔬菜禁止使用的农药。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委保存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金学梁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农药灭多威等书证物证。
2022年5月17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农安)告〔2022〕2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本机关认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柒树堂蔬菜专业合作社使用蔬菜禁止使用农药的行为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人申请从轻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