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药)罚〔2022〕19 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药)罚〔2022〕 19 号
姓名: 康启文
性别: 男
民族: 土家族
出生日期: 1978-09-27
身份证号码: 513521**********91
工作单位和职务: 无
联系电话: 173********
字号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M953
住所: 重庆市石柱县中益乡建峰村石寨组34号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16日,石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徐天生、黄雅莉、谭毅力、邓洪在石柱县中益乡官田街上开展“春雷行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康启文百货门市部正在销售农药,但其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2022年3月22日,本机关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的农药进行了现场拍照和证据登记保存,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本机关于2022年3月23日向当事人康启文送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康启文于2022年3月16日在石柱县中益乡全兴村街上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的行为,已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康启文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案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康启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照片2份、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等书证物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5日,向当事人康启文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农药)〔 2022 〕告1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听证,其于4月17日进行了陈述申辩,表示今后不再违法,请求不予处罚。经审查,虽然当事人涉案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所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对其请求不予处罚的申辩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康启文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决定对当事人康启文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