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农(动监)罚〔2021〕17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动监)罚〔2021〕17号
当事人:崔金标 性别:男 年龄:45岁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朝阳镇武娄村
身份证号:342224********1254
当事人崔金标运输动物的运载工具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防疫要求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2021年9月7日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宜昌光权畜牧有限公司装载启运生猪101头,用车牌号为苏CML651的解放牌CA5310CCQP66K24L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承运,拟运到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途径重庆市沪蓉高速公路冷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经我委执法人员查证验物时发现:该批生猪在调运前,向生猪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检疫证明编号为4202119178,在调动该批生猪前也向本市动物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并取得了庆市动物动物调运备案单(编号为05202110196)。于2020年12月2日向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获得了生猪运输备案信息表,车辆备案号为1504242004,该车备案仍在有效期内(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5日)。按规定加装的防止畜禽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粪污挡板)撤除,并继续从事生猪运载经营活动,但运载生猪的车辆不具有防止畜禽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崔金标的《询问笔录》以及执法现场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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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崔金标运输动物的运载工具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第五条“运载畜禽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畜禽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鉴于当事人主动报告并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行政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农业农村委员会办事大厅窗口开具缴款凭证后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收费室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12室。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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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印章)
2021年9月7日
执法机关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万安街道都督大道南宾尚城高成大厦410室)
联系人: 方自勇 联系电话: 023-7333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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