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垂钓是捕捞方法的一种,钓具归属渔具管理。2021年9月,我市率先在全流域省级层面发布管理办法,对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公众垂钓行为,维护良好禁捕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2022年3月,我们汇集、整理、评估《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反馈的主要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遵循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我们借鉴参考毗邻省份经验做法,主要针对禁止泥鳅作饵垂钓、推进垂钓实名登记管理、对禁捕决定中“情节严重”的非法垂钓情形进行界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2.我市禁捕水域有哪些?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我市禁捕水域是指以下水域: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重庆段;
(三)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长江重要支流重庆段;
(四)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
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已联合发布禁捕通告,纳入我市禁捕范围的河流共754条。公众可以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方网站等政府相关网站查阅禁捕范围名录。
3.什么是休闲垂钓?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垂钓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4.我市禁钓区有哪些?
目前,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为禁钓区,包括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共6个。
5.为什么要设定禁钓期?
每年3至6月是鱼类集中繁殖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等规定,延续我市禁渔期制度的垂钓管理原则,仍然将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设定为禁钓期,在禁钓期内禁止垂钓。
6.允许使用的钓具有哪些?为什么这么规定?
每人只能使用一根鱼竿(鱼线)、1-2枚单钩或1枚复钩(双钩尖)进行垂钓,不允许使用“三本钩”垂钓。
7.是否允许路亚(拟饵)垂钓的方式?
路亚(拟饵)钓法也是垂钓方式的一种,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是允许使用的。但使用路亚(拟饵)垂钓同样不允许超过2个钩尖,同时注意钩门宽不能超过2CM。
8.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和方法有哪些?
(一)拟饵(真饵)单钩或复钩钓具,钓尖数3个及以上;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
(四)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
(五)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六)拟饵(真饵)单钩或复钩钓具,钩宽大于2cm。
9.为什么泥鳅、虾类不能作为饵料、窝料?
泥鳅钓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捕捞方法。垂钓人员使用泥鳅、虾类作为窝料,引诱水体中的翘嘴鲌等凶猛鱼类聚集后垂钓,可以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有些垂钓人员甚至在一天内钓取数百千克钓获物,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同时,使用泥鳅作饵垂钓,也可在短时间内钓获鲌属类渔获物,即便放回水体,也将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农业农村部以及毗邻我市的四川、云南、湖南等省均禁止以鱼虾等水生生物作饵。
10.为什么钩宽超过2CM的鱼钩被禁止使用?
我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可钓获的鱼类,使用钩宽2CM以下的鱼钩已能满足需要;经广泛调研,可以判定在禁捕水域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作业原理是“锚鱼”。“锚鱼”是暴力突刺作用于鱼体的一种捕捞方法,对鱼类伤害大,且容易误伤水生保护动物。因此,钩宽超过2CM的鱼钩禁止使用。
11.为什么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视频辅助装置常用于可视锚鱼竿搭配,近年来我市执法部门多次查获的可视锚鱼竿、武斗竿等工具,按照《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GB/T 5147-2003)属于耙刺类渔具;探鱼设备同样属于渔业捕捞辅助工具,因此禁止使用。
12.钓获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怎么处理?
钓获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请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公众可以关注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微信公众号(渝钓通),对钓获物进行查阅、辨别。
13.每天垂钓可留取的钓获物是多少?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可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超过2.5千克。如果钓到一条超过2.5千克的鱼,可以留取该条,但其他钓获物应立即放回原水体。
留取是指将钓获物放入临时存鱼的工具,例如鱼篓、鱼护等工具。如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超过了规定总量,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物种、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14.常见的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的物种有哪些?
主要包括:罗非鱼(俗称罗非)、斑点叉尾鮰(俗称钳鱼)、大口黑鲈(俗称加州鲈)、克氏原鳌虾(俗称小龙虾)、大鳞鲃(俗称淡水鳕鱼)、巴西龟、食蚊鱼、豹纹脂身鲇(清道夫)等。
15.允许钓获的品种规格有什么要求?黄颡鱼(黄腊丁)等常见鱼种为什么没有规格限制?
常见钓获物中有9个品种明确了允许钓获的最小规格。其它品种不受规格的限制,但鼓励留大放小、放流怀卵鱼。黄颡鱼(黄腊丁)等鱼种由于吞钩较深,取钩后不易存活,所以未进行规格限制。
16.钓获物是否可以销售?
不可以销售。任何形式的获利都是不允许的。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制品。
17.是否可以开展团体性垂钓活动?
在禁捕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是允许的,但必须向举办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
18.哪些非法垂钓行为属于我市禁捕决定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以下非法垂钓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将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予以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有非法垂钓行为的;
(二)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进行垂钓的;
(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19.哪些非法垂钓行为可能涉嫌以非法捕捞进行查处?
使用国家公布的禁用钓具,或者使用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等以垂钓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20.如何快速获取垂钓相关规范知识?如何依托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已上线“渝钓通”微信公众号和“渝钓通”小程序、“渝钓通”手机应用程序(APP),向广大市民提供政策法规宣传、鱼类品种和禁用钓具识别培训、禁钓区和禁钓期提示等服务,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垂钓行为。
垂钓人员请关注“渝钓通”微信公众号,免费下载安装“渝钓通”微信小程序或“渝钓通”手机应用程序(APP),进行实名登记,获取“垂钓码”。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引导垂钓人员下载、注册、使用“渝钓通”等信息化服务平台进行实名登记。无智能手机的垂钓人员,可在有关人员的指导帮助下完成实名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