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运犊牛有关规定
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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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调运犊牛规定
按照2018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农业农村部《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重庆市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规定,不能从高风险区(免疫区)向低风险区(非免疫区)调运犊牛进行再饲养。2023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发布了《2023年度布鲁氏菌病免疫县和免疫奶牛场名单》(农牧便函〔2023〕129号)。具体地区名单可通过登录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开”栏目“2023年第3期”进行查询。
二、关于相关程序或者办理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从市外调运犊牛应当在运输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运输时经指定通道、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后进入我市。到达后,目的地饲养场(户)应当在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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