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田建设项目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县农业农村委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月2日
(联系人:杨明波;联系电话:1361835305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田建设项目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本办法所称四方验收,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对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而组织的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部分。
本办法所称单项工程一般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如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单位工程一般是指在单项工程中具有单独设计文件和独立的施工图,并且单独作为一个施工对象的工程。如灌溉和排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排水工程。分部工程是将单位工程按工程结构、所用工种、材料和施工方法的不同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其中的每一部分称为分部工程。如水源工程下设的蓄水池、排水工程下设的排水沟。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农田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四条 农田建设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提高耕地质量和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建设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管理全县农田建设工作,完成市级下达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年度建设任务,制订本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县级农田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本县的农田建设项目库和农田建设专家库,审批本县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开展项目建设过程监管、日常调度、上图入库,组织竣工验收,落实管护利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明确一家事业单位或国有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本县的农田建设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全县农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负责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编制本县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建设过程管理、组织四方验收、建后管护移交等。
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委依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结合本级国土空间、农业产业发展、水资源利用、农田灌溉等相关规划,编制县级农田建设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时序安排。规划编制需与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规划有效衔接,不在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规划布局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简称“两区”)和大中型灌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退耕还林,饮用水源地、河流、湖泊、山坪塘、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立足本地区水土资源条件,根据市级规划划定的建设空间优先序,按流域、整镇整村规划项目,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落实到地块和建设年度,形成规划布局图。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委根据农田建设规划,按“储备一批、实施一批、验收一批”原则,建立县级农田建设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通过初步设计评审的项目进入项目库,项目库储备规模应不低于近三年平均任务量,因故无法实施的,应及时调整出项目库。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委根据本级农田建设需求,建立涵盖农业规划、工程、水利、造价、产业等专业领域的农田建设专家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县农业农村委印发申报文件,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区乡镇(街道)在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向县农业农村委书面提交建设意愿。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以工代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申报实施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委根据初审结果,组织建设单位现场踏勘,初步选定储备范围,经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田建设项目选址须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二)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两区”和大中型灌区范围内,新选址项目统计永久基本农田、“两区”和灌区面积占比,比例高的优先纳入;
(三)建成后能稳定用于粮油生产;
(四)地块相对集中,水土资源条件较好,适合连片建设;
(五)乡镇(街道)、村社、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社会化服务组织基础较好。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委组织技术力量,对初步确定的选址范围开展合规性初审,提交县级相关部门会同审查,审查成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通过后确定最终选址范围。
合规性审查须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根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提取拟实施区域内耕地、恢复地类图斑,套合严格管控类耕地(Ⅲ类)数据、“三区三线”数据、规划建设用地数据、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数据、退耕还林区数据、退牧还草区数据、河流、湖泊、山坪塘、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数据、饮用水源地数据,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数据,“十二五”清查评估项目已上图入库图斑数据,扣除重叠面积后,对同期申报的所有项目图斑矢量数据进行查重分析并修正。
(二)套合最新遥感影像,必要时开展实地利用情况踏勘,扣除“非农化”地块、未利用且改造后仍然无法有效利用的地块等,形成所有申报项目改造提升地块、新建地块图斑最终矢量数据。
(三)任何非耕地地块严禁纳入建设范围。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建设范围,依法依规确定勘察设计、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中介服务单位。勘测、设计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配备相应技术人员、设备,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土壤检测单位与初步设计编制同步推进土壤主要性状调查与检测。工程后需再次开展评价工作,调查检测范围按照实际土地整治工程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实施范围确定,不得全域开展,避免资金浪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项目选址确定的范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初步设计应根据项目区现状、产业发展需要,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意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布局农田建设相关工程措施,达到相应深度。严禁将未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措施地块、非农田建设措施纳入初步设计范围。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含新增耕地测算)、预算报告、设计图册、佐证材料册及其他资料。初步设计文件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市级最新政策性文件编制。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评审。评审专家从市、县两级农田建设专家库中产生。重点对规划布局、单体设计、工程量计算、预算编制等内容进行审查,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勘测、设计单位开展质询。评审费由项目管理费支出。
县农业农村委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储备库。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委依据我县农田建设规划和项目库储备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委申报下一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委依据市级下达年度建设任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到项目)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批。县农业农村委根据市农业农村委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向建设单位下达实施计划,完成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立项申报阶段的上图入库信息填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市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等建设程序手续办理。根据概算批复编制招标投标清单。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不得随意拆分标段。建设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超工期完工按合同约定严格处理。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项目变更、项目资金、施工安全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委对项目实施过程、批复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数量、建设进度、设计变更、施工安全、资金拨付等进行监管,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整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单位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市县最新政策性文件开展招投标活动,合理完善招标文件设置,不得拆解项目规避招投标、不得超过企业资质标准设置招标资质,不得超过项目业绩比例设置业绩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实际需求设置技术要求,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前要对潜在风险进行研判,并在签订合同时落实具体防范措施。需严格审核投标人资格、及时足额收取履约保证金,满足条件后方能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违法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区乡镇(街道)和村组干部、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 凡进入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符合技术标准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落实业主代表现场管理,严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巡查、例行检查和重点督查的监管体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严格按程序变更,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同时严格收方计量。
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监理单位应复核施工单位的采购发票、供货单、采购合同等资料与进场实际材料数据,确保进场建设质量。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建设单位及县农业农村委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因故导致项目确实无法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终止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及时终止项目建设、办理项目清算。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县农业农村委将项目终止及补充建设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申请调整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农业农村委应落实专人专岗负责调度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进行调度反馈。
第五章 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变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建设时限不延长。项目设计变更产生投资增减,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招投标确定的总价范围内,未经批准的变更内容不予计量计价。严禁将不属于农田建设项目的内容纳入建设范围。
涉及调整建设范围、图斑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选址审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设计变更:
(一)因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规划、重点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文件的。
(二)县政府对农业产业作出重大调整的。
(三)施工设计图与现场情况存在一定差异需要调整优化设计文件的。
(四)当地群众或参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必要调整优化设计文件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优化设计文件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变更应结合实际,简化变更程序,实现变更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真实性,不因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进度延迟。
(一)变更申报。设计变更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申报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现场核实。建设单位组织变更申报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现场核实,同时,在充分征求项目受益主体、项目区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变更方案,形成变更文件。
(三)审查审批。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变更权限执行。
(四)组织实施。经审批的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五)资料存档。项目设计变更资料及时纳入工程及项目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变更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权限和程序执行。
(一)单项工程调整所涉资金超出总投资10%的或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在1个村(社区)及以上的或调整农田建设地块面积500亩及以上的,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委,由县委农业农村工委研究并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二)单项工程设计变更资金超出100万元(所涉资金不超出总投资10%),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委,由县农业农村工委研究并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单项工程设计变更资金为超出50(含)-100(含)万元的(所涉资金不超出总投资10%),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委,由县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单项工程设计变更资金为30(含)-50万元(所涉资金不超出总投资10%)的变更由建设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委备案后实施。小于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五)为确保不因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进度延迟,对于招标清单中的分部工程变更,可由建设单位采取洽商并签字确认后实施等灵活变更方式实施(如某条生产路增加或减少一定长度,某条排水沟减少或增加一定长度等),总体变更额度累计额度不得超出第三十五条【变更权限】(四)条的规定。
(六)所有变更需在项目完工前向县农业农村委报送设计变更备案报告。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委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完成四方验收,及时开展结算。验收时应邀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参与。
(一)已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含设计变更)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完整,技术文件资料分类立卷;
(三)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项目设施设备无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县农业农村委应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一)已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
(二)已通过四方验收;
(三)已完成以项目为单位的竣工图绘制;
(四)已完成结算审核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核;
(五)已编制竣工决算。
第三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委组建专家组,邀请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抽查、测试运行、走访实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开展竣工验收,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出具县级验收报告。
第四十条 县农业农村委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全面整改到位。
第四十一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合格证,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竣工验收的上图入库信息。
第四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建成面积、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县农业农村委应结合工作实际,将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档案整理存档。
第四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委应协同配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应全部用于农田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章 管护与利用
第四十五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建成的所有工程设施设备,按规定一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移交至项目区乡镇(街道)开展管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委建立健全项目“建管护”一体化机制,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资金来源。项目区乡镇(街道)需进一步细化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设备持续正常运行、长期发挥作用。
第四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将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项目区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依法批准占用的严格实行先补后占,对水毁等自然损毁的及时修复或补充。坚持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发现高标准农田不符合用途管控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委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委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农业农村委应加强农田建设各参建单位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委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县农业农村委应当及时终止项目,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农业农村委应依法对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违约、失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上级对项目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级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林业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