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农产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是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
2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行政检查 |
1、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3 |
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检查 |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4 |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1. 农业投入品: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 农产品产地环境: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3. 包装废弃物回收: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 4. 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5.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 6. 产品包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7. 储存、运输: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8. 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9. 农产品质量安全: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10.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11. 生产记录:未依照本法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5 |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的行政检查 |
1.农产品产地环境: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
是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6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1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
7 |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1、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察、检查或者核查。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8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1. 标签、登记证检查: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 肥料登记证检查: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成分、剂型的,未重新申请登记而继续生产、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假冒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未申请变更登记而继续生产、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申请续展登记未获批准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肥料登记证过期未申请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 3.标签、包装检查:标签残缺不清、包装上未附标签; |
是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9 |
对农作物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行政检查 |
1. 服务档案:未按规定建立服务档案、未按规定保存服务档案; 2. 管理制度: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3. 操作规程: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 防护用品: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5. 相关能力: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
是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
10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检查 |
1.检测资质: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检测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1 |
对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是否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行政检查 |
1.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2.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 |
是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
12 |
对种植作物作业现场的检查 |
1.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2.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
13 |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行政检查 |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
是 |
《农药管理条例》 |
14 |
对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行政检查 |
1、苗种来源:经营、运输的水产苗种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水产苗种。2、安全操作:渔业船舶或渔港水域浮动设施危及水上交通安全。3、渔药使用:从事渔业养殖生产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渔药;擅自使用、销毁、转移、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使用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兽药;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兽药生物制品转手销售;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4、饲料、添加剂使用: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5、养殖证: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6、其他: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网箱、网栏养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7、生产记录: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伪造生产记录;未建立生产记录。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5 |
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的行政检查 |
1、渔船检验: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2、渔船防污:船舶未配置或者不正常运行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污染作业,或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3、安全操作: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4、日志记载: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不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5、证书使用:冒用他船舶名、船号或船舶证书;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6、其他: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7、港航安全管理: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8、渔船信息: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水域停泊或航行;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16 |
对渔业船员的行政检查 |
1、是否违规培训: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2、安全操作:弃船时,船长未最后离船,不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未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报告;拒不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不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未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渔业船舶船员不符合最低配员标准;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不履行水上救助义务;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3、证书使用: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渔业船舶和船员未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17 |
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场所的行政检查 |
1、进入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2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8 |
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9 |
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
1、外来物种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2、实施行为: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使用有毒有害药物;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未按“三同时“原则落实环境影响补偿措施;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未建造过鱼设施或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水生态补偿措施实施方案与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不一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复;未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
是 |
|
20 |
对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1 |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检查 |
1、猎捕地点及时间: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猎捕工具及方法: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其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4、捕捉证: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22 |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的行政检查 |
1、渔港水域船舶违规污染: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未配置或者不正常运行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2、放流方式:增殖放流未采取适当的放流方式。3、向渔业水域排污: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23 |
对水产品产地安全的行政检查 |
1、外来物种管理: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2、向渔业水域排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
24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1、维修行为检查: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2、维修资格检查: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无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无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无必要的维修场地;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无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3、机具存放点: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 |
是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25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检查 |
1、机具存放点: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2、培训内容检查: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3、教员资格检查: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4、服务事项检查: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
是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26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1、畜禽遗传资源合作研究资质规范: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27 |
对动物 防疫活动的行政检查 |
1、生产经营资质规范: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28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
1、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29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1、收购行为规范: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30 |
对其他畜禽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
1、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31 |
对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
1、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
是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32 |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
1经营资质核查: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出租兽药经营许可证;出租《进口兽药通关单》;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买卖《进口兽药通关单》;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买卖兽药经营许可证;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已过5年有效期,未续展;采用其他违法行为获取进口兽药证明文件;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采用其他违法行为获取兽药经营许可证;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 10、生产管理规范核查:未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记录不完整、准确;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11、用药记录核查: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12、有关事项报告规范核查: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3、其他: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14、购买使用兽药及其他物质规范核查: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兽用生物制品转手销售;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未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15、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规范核查: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是 |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
33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检查 |
1、执业兽医行为规范核查: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者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
是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3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
1、生产许可核查:未及时办理许可登记信息变更;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超过有效期;假冒许可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取得许可证明文件;未及时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买卖许可证明文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以贿赂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伪造许可证明文件。 10、经营产品合法性核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用公布的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的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定制企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的定制产品。 14、使用产品的合法性核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使用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是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35 |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
1、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
是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36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1、实验动物管理: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实验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37 |
对植物检疫的行政检查 |
1.除害处理:所有者或经营者逾期不除害处理;2.所有者或经营者逾期不除害处理: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其他繁殖材料;3.植物检疫印章、标志、封识:伪造植物检疫标志、伪造植物检疫封识、涂改植物检疫标志、买卖植物检疫封识、买卖植物检疫标志、转让植物检疫标志、涂改植物检疫印章、转让植物检疫印章、买卖植物检疫印章、伪造植物检疫印章、转让植物检疫封识、涂改植物检疫封识;4.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产品、调换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调换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产品、擅自改变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擅自改变植物的规定用途、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擅自调换植物产品、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产品、擅自将非种用植物作种用、擅自调换植物、引起植物疫情扩散;5.植物检疫证书:涂改植物检疫单证、承运证物不符的植物产品、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伪造植物检疫单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植物、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植物产品、买卖植物检疫单证、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转让植物检疫单证;6.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在报检过程中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在报检过程中隐瞒受检作物面积、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品种、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在报检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是 |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
38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行政检查 |
1.证照检查: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原材料,采购、使用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2.义务履行: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3.生产条件检查:无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无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无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无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4.制度履行: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5.产品质量检查:未附具标签的农药,禁用的农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的农药,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农药,委托加工、分装的假农药,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以非农药冒充的农药;6.包装、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检查:采购、使用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1.行为检查:采购向中国出口的未附具标签的农药;2.证照检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3.经营条件检查: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未配备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销售专柜,不符合定点布局等农药经营条件,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防护设施、展示设备设施、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无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等条件的经营人员,无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4.行为规范检查: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制度,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农药,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采购的农药,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的农药;5.产品质量检查:以此种农药冒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禁用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
是 |
《农药管理条例》 |
39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1. 农业投入品: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 农产品产地环境: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3. 包装废弃物回收: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 4. 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5.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 6. 产品包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7. 储存、运输: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8. 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9. 农产品质量安全: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10.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11. 生产记录:未依照本法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40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1、生产加工许可证:未经批准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未经批准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 |
是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41 |
对种子生产经营、种质资源的行政检查 |
1. 种质资源保护: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2.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 3. 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未按批次保存两个生产周期,未分品种、分批次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未保存五年、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信息不连续、不完整、不真实; 4.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施行监督检查; 5. 生产经营许可: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受委托生产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生产经营许可证已失效仍经营种子; 6. 进出口:未经许可进口种子、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在境内销售为境外制种的种子、进出口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7. 品种审定登记:种子企业自行完成品种审定试验,对试验数据造假、推广、销售未经国家或本地同一适宜生态区省级审定的品种、推广、销售经国家级审定,但适宜生态区域不包含本地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品种、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推广、销售已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推广、销售同一适宜生态区以外的其他省级审定的品种、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 8. 种子标签: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标注适应性、未标注风险提示、以剪贴、粘贴等方式修改标签内容、未标注品种主要性状、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不完整、标签制作不规范、以剪贴、粘贴等方式补充标签内容; 9. 种子质量:没有标签(缺少品种名称)、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10.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未经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等; 11. 许可证合法性检查: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种子、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生产经营种子; 12. 假冒授权品种: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行为、伪造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号、使用已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假冒他人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13. 种子包装:销售未包装的散装种子,种子拆包零售; 14. 品种登记: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 15. 种子销售备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而未按规定备案,受委托代销种子而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16. 植物检疫: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证书与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不符。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42 |
对在本辖区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行政检查 |
1.考察:未经批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2.采集证: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3.采集、收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出售、收购: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伪造、倒卖、转让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43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44 |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行政检查 |
1、驾驶资格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机具存放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驾驶行为检查: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存在违规载人情况。 4、跨区作业资格检查:持假冒《作业证》。 5、服务行为检查: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6、服务事项检查:没有兑现服务承诺;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 |
是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