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23年第三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计划的批复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化服务组织:
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农发〔2023〕28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再次补充申报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通知》(石农发〔2023〕214号)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委对项目申报相关要求进行了公示公告,公开征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经社会化服务组织申请、乡镇初审、县农业农村委业务科室复核评审、县委农业农村工委审定,现将2023年第三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计划批复如下:
一、同意实施1个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项目的承担单位、实施地点、服务环节、实施规模等详见附件1。
二、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服务所在地乡镇和村组要指导服务组织按照农时要求与批复的建设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并接受县农业农村委等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管。服务数量须足额完成,开展服务过程中要留存影像资料,以备验收使用。
服务组织应严格参照市场公允价格,收取生产主体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存入服务组织对公账户,依法监管。服务项目不得与其他项目重复享受补助,不能完成自筹资金收取的,视同未完成建设任务。
三、项目验收程序
项目实行先服务后补助。服务组织完成每一个服务环节后,及时申请乡镇验收。乡镇对照服务作业单就服务质量、服务规模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出具真实验收意见,并将验收结果在服务地点公示5天以上,后递交报账资料到县农业农村委相关产业科室。县农业农村委在收到乡镇提交的验收申请后,由相关产业主管科室组成验收组对相关产业予以抽查核实,每个服务组织同一产业同一环节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服务面积的10%,抽查结果未达到服务面积的,按照比例扣减。结合抽查验收结果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查,统一拨付资金到服务组织对公账户。
服务组织应建立规范财务账目,真实记录社会化服务财务收支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内容之一。服务组织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项目管理单位递交项目资料,逾期视同项目未完成。
四、严格遵守财政支农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1.加快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2.严格财务管理。按建设内容设立项目专账,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批复补助环节使用,自筹资金要足额完成,正式票据齐全,程序合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扣减相应补助金额,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类项目。如资金已拨付,追回财政资金。有关工作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加强项目监管。严格按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石委农办发〔2021〕47号)等要求,执行各环节公告公示制度,加强绩效目标的审批,强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据实扣减补助资金,直至取消项目补助,产生的投入由项目业主全部承担。一是没有收取自筹资金或者假收取自筹资金的服务组织;二是对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同时成立服务组织,自己为自己服务的;三是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相互交叉服务;四是项目申报后,由生产主体自行完成服务环节,与服务组织共同分享补助资金的行为。
4.完善档案资料。项目业主要注重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项目申报资料、批复,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服务作业合同或托管协议、自筹资金进账单(含工人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项目单位财务账目复印件(含工资发放明细及联系方式)、每环节实施服务图片(飞行轨迹图)以及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的图片音像资料和项目建设总结等,形成完善的项目竣工资料和项目财务资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5.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建设完工并开展自查验收,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竣工资料,做好接受市、县以及中介组织的验收、审计准备工作。
此复
附件:1.石柱县2023年第三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
计划表
2.石柱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报账资料目录
3.石柱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标准
4.石柱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县级抽查表
5.石柱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验收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联系人:李霞 联系电话:1363780163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