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2023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石柱县2023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15856095458)
(此件主动公开)
石柱县2023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模式,探索“畜—沼(沼渣、沼液)—菜(草、果、稻、茶)”融合发展的循环经济体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切实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新建或配套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相关设施设备。如节水设施设备、雨污分离、漏缝地板、粪污储存设施、干粪棚、污水泵、有机肥加工设施设备、干湿分离机、厌氧发酵池(罐)、养殖污水深度处理设备、沼液储存池、还田管网、异位发酵床等粪污处理设施设备。
三、项目资金
根据渝发改投〔2019〕889号、渝发改投〔2020〕1116号、石财﹝2019﹞508号文件,结余资金282.19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业主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各乡镇(街道)初审合格后提交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评审。
五、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在我县辖区内合法经营的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
2.申报内容: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设施设备;项目补助20万元以上的按照《石柱县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方案(试行)》(石委农办〔2023〕4 号)制定联农带农机制;各申报主体务必科学编制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方案,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务必与养殖规模相匹配。
3.补助条件:新建养殖场需提供设施农用地备案表;老旧养殖场需由乡镇(街道)出具选址合法证明。
4.补助标准:
(1)业主自筹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
(2)设计存栏生猪当量200头以下的,申报补助资金不得超过8万元;每增加100头生猪当量,增加补助不超过5万元。
5.申报资料清单:项目申报意见表(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乡镇(街道)出具相关证明,一式五份。
6.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有在建项目未结题或者3年内批复项目未实施的。
(2)原有股权项目未完成分红及村集体股本金退股完毕的。
(3)享受过财政相同环节补助资金的(含龙河流域污染治理资金项目的不得申报)。
7.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10月20日前,将申报意见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五份交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409室。(联系人:王涛,联系电话:15856095458)。
六、项目评审
申报截止5个工作日内由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现场审核及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对拟定补助企业名单和补贴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批复实施。
七、验收时间及要求
1.验收时间: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验收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0日。(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按期验收的,业主可提前书面向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申请延期验收)。
2.验收要求
(1)验收时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设施设备需正常运行。
(2)验收时必须提供有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及其他合法证明。
(3)项目方案与实际建设有重复环节申报补助、有隐瞒享受项目情况的,可以取消项目或者视情况减少补助。
(4)如实际建设需要做调整的,需书面请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并取得调整批复方可实施。
八、验收资料清单
(1)资金划拨申请(含尾款及进度款已经支付签字的)。
(2)乡镇及畜牧产业中心审批的申报意见表。
(3)申报实施方案及申报需要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国土、环保、防疫)。
(4)项目公示截图照片(包含批复政府网站以及村委会公示及结题公示)。
(5)项目批复文件。
(6)业主验收申请文件。
(7)项目自查总结。
(8)项目财务总结。
(9)合同发票及银行打款凭证。
(10)建设照片(建设前中后及检查照片)。
(11)项目绩效带动相关资料(脱贫户、监测户打款凭证)。
(1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13)审计报告。
(14)畜牧产业发展中心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