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554060187K/2021-0002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农业农村委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7


石柱县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现代农业建设支持力度,加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3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统筹市级以上财政用于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统筹整合、切块下达、支持项目、规定用途、县乡负责、市县监管、绩效评价”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以上财政切块资金、市级财政集中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组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我县“3+7”产业以下内容和环节:

(一)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补助。包括优势品种及良种引进、繁育,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良繁场(站);

(二)标准化基地建设补助。新建或改扩建种植养殖基地,包括品种改良、种苗购置和土壤整治、农田水利、作业便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业设施购置、农业基地创建补助等;

(三)循环农(林)业建设补助。包括循环农(林)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

(四)产业链建设补助。包括农(林)产品整选、包装、冷链、物流、初(精)加工、厂房建设、市场营销等;

(五)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的贷款贴息贴费;

(六)农(林)业市场体系建设补助。包括农(林)业主要农产品营销网点、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等;

(七)农民互助资金组织资本金补助;

(八)休闲观光农(林)业建设补助。包括人行观光便道修建、采摘工具购置、环境改造、宣传等;

(九)种植养殖集成技术培训、指导和示范等技术支撑;

(十)社会化服务补助。包括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生产管理、工厂化育苗(秧)等;

(十一)产业风险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环节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对象为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林)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营销经纪人、良种繁育场(站)及村级互助资金组织等。补助环节为贷款贴息贴费或种子、种苗、购种补贴、设施设备补助等。对参与现代农业项目实施并带动农户增收的农业生产大户、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申请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贴息贴费项目时,申请补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市级及市级以上另有规定除外),且支持环节不超过3个。

第四章  资金安排、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级以上财政切块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县本级审批、执行、管理。补助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协会)的资金不少于市级切块资金的50%。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类别和结构,会同县现代农业办、县农委、县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县扶贫办、县辣椒办等涉农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市级以上财政切块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县级各涉农主管部门必须围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当年及中长期项目库,并送县财政局汇总。项目申报原则上在项目库中筛选,按程序评审公示,并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未进入项目库的,不得作为申报对象;项目申报不得重复,对同一个项目需叠加政策支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行文报县政府审批后再申报。

项目确定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补助对象、实施区域、具体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现代农业办、县财政局会审,报县政府审批,送县现代农业办下达批复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和批复送县财政局备案。县级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通过竞争立项,积极争取市级财政集中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贷款贴息、产业链建设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其资金使用方案由市级审批和管理,县级负责执行。

第七条  县上对所有农业专项贴息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现代农业、农业担保、“三权”抵押等贷款贴息。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中用于企业、合作社、大户的贴息贴费按“切块安排、总额控制、部门会审、比例限制”的原则进行贴息,以基准利率为标准确定贴息贴费比例,贴息贴费总额不得超过县上预安排指标(市级及市级以上另有规定除外)。符合市级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报条件的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协会),按《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08503号)和《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补充管理办法》(渝财农〔201074号)规定的贴息办法、申报程序申请市级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并按产业类别汇总,报县财政局审定后,上报市财政局申请市级农业专项贴息资金。

对实施的项目在建设地和县级媒体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内容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审查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四条重新申报审查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书面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现代农业办组织验收。需市级验收的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对市、县验收中提出的整改内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追回相关项目资金,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同时对该实施单位今后不再安排任何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采取集中报账、直接补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贴费等方式兑现补助,具体程序为:

(一)专项资金补助:按各产业补助标准和实施方案,实行农户(业主)申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乡镇、县现代农业办、县财政局审核,补助公示(格式为统一格式),报县政府审批后,资金指标下达到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审核实施单位支付要件(合同、正式发票、验收报告或清单、质保金等)、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实施单位或业主。申请生产发展补助,种植业申报应不迟于播种或栽植后1个月,养殖业申报应不迟于购种后1个月。

(二)贷款贴息贴费:贷款3万元以下的农户,由农户申请贴息,银行提供依据,乡镇会同银行审查,银行兑现;企业、农民合作社(协会)、大户贷款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申报上年的贴息贴费时间为次年的3月份;同一笔贷款享受财政贴息不能超过三年(原则上连续申报)。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申请生产补助和贴息补助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多头或变相多头申报(可就高不就低),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对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补助或贴息贴费资金的,收回全部资金,3年内取消补助或贴息贴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兑付资金不得突破财政下达的年度切块资金控制数,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当年年末未使用部分不结转。县级主管部门(县财政局配合)对项目实施过程不少于两次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项目年度工作结束后,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在切块控制额度内进行结算。使用专项资金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为各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技术指导、行政审批等各种服务,及时向县现代农业办、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县现代农业办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现代农业办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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