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石柱县2019-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的公告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18〕222号)、《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19〕15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2年)》(渝农发〔2019〕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向社会公开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经县级评审择优选择项目实施企业。现将有关项目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资金来源
项目名称:石柱县2019-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
资金来源:中央资金、市级农业专项资金。
二、项目实施主体
具有相关部门认可的经营资格或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
三、项目实施范围
石柱县33个乡镇(街道)。
四、建设内容及补助环节
支持秸秆生物堆肥发酵试验示范、秸秆收集、运输、加工处理等设施设备和厂房建设等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试点内容。
五、实施条件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单位所用土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土地流转(租用)协议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林业管理机构出具的土地、林业利用规划证明材料,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取得环评备案证明等。
(二)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须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经营资格或营业执照(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需相关部门证明“复印属实”)且征信记录良好。
(三)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污染综合治理达标,不对环境造成影响。
(四)项目实施经营主体同一建设内容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同一项目相同建设内容未多头、重复申报。
五、补助金额及投资比例
(一)投资比例:一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全额财政资金给予补助。二是相关部门认可的经营资格或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按照财政补助资金:企业自筹资金=2:1比例给予补助。
(二)补助金额:一是申报秸秆收集、运输和简单处理使用秸秆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5万元。
二是申报秸秆收集、运输和秸秆资源化利用有机肥加工(燃料化加工等)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任(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200万元。
财政补助资金总投资372万元。
六、项目竣工结题时间
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实施方案编制及相关要求
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具体环节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要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
八、基础条件要求
(一)交通条件:交通便利,能保证各种原料的调入及加工产品的调出。
(二)水电条件:水源充足,电力充沛。
(三)污染处理条件:通过项目建设,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污染处理设施设备完善,不得对环境造成影响。
九、申报程序
石柱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自愿申报。
具体程序:先由县农业农村委将项目“公告”在媒体进行公开,符合条件的业主按照相关要求,向县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及必要附件,县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按照项目的相关要求,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公平、择优推荐上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按照项目的相关规定组织评审,择优纳入石柱县2019-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对纳入石柱县2019-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的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下达项目建设批复,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按照批复建设内容组织施工建设。
十、申报截止时间
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17:30时前将项目实施方案(电子件、纸质件5份)交县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逾期不再受理。我委将择日进行项目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联系人:吴毅,电话:7333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