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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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县(市、区、县)测评指标〉的通知》《石柱县深入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在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创建办)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委负责实施。
二、考核对象
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
三、考核内容
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测评指标(西部地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测评指标及任务分解表》为依据,主要考核:
(一)加强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情况;
(二)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情况;
(三)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情况;
(四)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情况;
(五)提升民族事务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情况;
(六)有效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情况。
四、考核方式和分值
考核总分100分,由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加分项目、减分项目4项组成。
(一)平时考核占30%
按照创建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向县创建办报送相关材料、图片、资料等,逾期无特殊情况不予受理。对平时工作开展情况实行过程管理,建立台账,作为年终考核记分依据。
(二)年终考核占70%
年终考核由县创建办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测评指标体系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现场抽题答题等方式,现场核查或暗访抽查,对创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三)加分项目
1. 当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成绩突出,被评定为县级以上示范单位的予以加分,市级3分、国家级6分。
2. 创建工作经验在县级以上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宣传推介给予加分,市级3分、国家级6分。
3. 所有加分在考核综合得分上进行加分,考核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四)减分项目
1. 创建工作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减6分。
2. 市、县检查督查反馈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减6分。
3. 在国家民委组织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验收和第三方机构评估工作中,造成测评指标不达标的减10分。
4. 所有减分在考核综合得分上进行减分,考核减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五)分值折算
实绩得分=(平时考核分数×30%+年终考核分数×70%)÷100×经济社会发展业绩指标中交办任务考核设定分值(若某项考核指标不涉及的单位,其该项指标得分为责任单位的平均分)。
工作任务指标如与具体部门考核项目雷同,则以涉及的具体部门考核结果为依据,按比例进行换算。即:工作任务指标得分=(具体部门考核得分÷100×工作任务指标分值)
五、结果运用
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纳入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业绩指标中的交办任务进行考核。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创建成果验收的,县委、县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考核办法由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测
评指标及任务分解表
2.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机关测评
指标
3.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乡镇(街
道)测评指标
4.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企业测评指标
5.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村(社区)
测评指标
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学校测评指标
7.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宗教活动
场所测评指标
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连队测评指标
9.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景区测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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