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宣传信

全县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重庆市民族宗教委和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规定,为便于全县市民依规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确认登记事务,对相关规定作如下宣传:

一、办理依据:

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

(一)凡未经县民族宗教委审核同意和县公安户政机关审批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确认手续。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登记不能向上追溯和横向攀联。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三、办理条件: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以上三种情况,均由父母商定并提出变更申请。

(二)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公民,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三)年龄已满20周岁的公民不再变更民族成份。

四、办理要件:

(一)未满18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全户人口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向县民族宗教委提出申请。

(二)受理:县民族宗教委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重庆市民族成份变更申请审核表》、全户人口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并初审。

补充手续:对于材料不齐全、不准确的,一次性告之;

不予受理:不符合民族成份变更政策的,向申请人解释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初审合格的报县民族宗教委领导审批。

(四)公示:将申请人材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办理:申请人持县民族宗教委出具的《重庆市民族成份变更证明书》和《重庆市民族成份变更申请审核表》,到户籍部门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六、纪律规定:

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经办人员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违规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手续的,一经查实,报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政策咨询电话:县民族宗教委谭程元02373378258

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05号(石柱民族中学旁边)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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