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4
日期: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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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4
本市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哪些程序办理:
凡符合《办法》有关条件和规定的,申请人向户籍所
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审批由区县(自治县)人民
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公民提出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情况特殊、难以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缘由及时告知申请人。无特殊情况,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及公民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区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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