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族宗教委强化公民民族成份
县民族宗教委强化公民民族成份
登记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人数多、情况复杂,民族成份变更更具随意性”等问题,我县三举措开展依法加强对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审核程序,维护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权威性。
一是追踪溯源,探因。自2016年1月1日新修订《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出台以来, 2016-2019年我县申请变更民族成份103人。其中, 2016年有1例因父母离异申请变更为汉族外,其他102人均为申请由汉族变更为少数民族。申请更改原因有两种:一种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的;另一种是为了享受“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符合《办法》规定情形并根据程序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的。即: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0-18岁”公民只有符合“(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种情形之一才能申请更改民族成份;“18-20岁”公民符合“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二是政策解读,宣传。一是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为契机,重点结合每年9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纳入各乡镇(街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任务,营造宣传氛围。二是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纳入县委党校民族宗教工作暑期培训班教学计划,加强《办法》相关内容学习。
三是部门联动,共享。一是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每季度交流一次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县公安局建立民族成份更改信息共享机制,每受理一例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批结束后将变更人相关信息分享给县公安局户籍科存档,进一步增加了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