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政策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民发〔2018〕46号
关于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政策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按照《关于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石柱府办发〔2018〕57号)规定,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促进我县养老服务发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投入使用,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政策。
1.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及以上的,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县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县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申请条件
享受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适合的场地。新建的要完善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证;利用自有房屋或租用房屋改扩建的应具有房地产证或租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房地产证;养老设施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2.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正常运营一年。
3.建设规模符合要求。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及以上,租房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及以上。
4.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房间内超过3张以上的床位不予补贴。
5.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及其他老人需要达到的区域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有电梯。
6.活动板房屋、轻型结构房屋等非固定结构处所、地下室、走廊等非常规住所不得设置老年人居室。
7.无窗户、窗户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房间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8. 入住率达到以下标准:100张床位以下,入住率达50%;101张—200张床位,入住率达40%;201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30%。
9.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养老机构。
(三)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提交材料见附件1、附件2)。
2.实地调查。县民政局对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写核查表(见附件3)。
3.评审。县民政局对申请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
4.公示。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申报审批时间
1.每年与市级补贴申报同时组织开展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申报审批工作。
2.县民政局在接收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审核工作,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3.经公示无异议,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申报建设补贴资金。
(五)资金拨付
经县民政局确定的建设补贴项目,按我县财政资金审批流程申请划拨建设补贴资金。
二、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投入使用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
1.石柱籍65岁以上困境留守老年人的,县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2.对收住石柱籍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失能、半失能人员的,分别按半失能人员、失能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600元的运营补贴。
3.其余收住的石柱籍65岁以上老年人,按实际入住人数,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二)补贴条件
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机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3.建设规模符合要求。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及以上,租房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及以上。
4.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送养人联系方式;
5.收住老人连续住满第1个月需满30天以上,以后每个月未满15天的不记作当月入住人数之内;
6.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7.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养老机构;
(三)申报流程
1.申请。养老机构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县民政局申请上一季度运营补贴,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提交材料见附件4、5、6)。
2.受理。县民政局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其中,困境留守老人由县农村“三留守”联席办进行审核认定,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3.审定。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后,按我县财政资金审批流程申请划拨运营补贴资金。
三、监督管理
1.新建和改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后,除不可抗力外,从事养老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2.申请机构在申请补贴和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年内不得再申请财政补贴;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由县民政局予以追回,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适时对享受财政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或在经营过程中改变机构性质或设施用途的,要及时追回全部财政补贴资金,并终止其享受其他补贴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 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2. 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3. 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核查表
4. 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5.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
6.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核算人员统计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2018年4月27日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04月28日印发
附件1
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附件2
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申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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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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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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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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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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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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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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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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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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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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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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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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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申请财政补助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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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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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手续 及房地产权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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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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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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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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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评审委员会 意见 |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县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1.举办人指项目建设法人;机构性质包括: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 建设类别指新建或自有房屋改建、租房改建、购置。 |
附件3
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核查表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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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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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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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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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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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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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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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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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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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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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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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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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申请财政补助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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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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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手续 及房地产权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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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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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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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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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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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
核查人签字:
年月日 | ||||
备注:1. 举办人指项目建设法人;机构性质包括: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 建设类别指新建或自有房屋改扩建、租房改扩建、购置。 |
附件4
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
2.《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核算人员统计表》
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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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 ||||||||||
(所属时间:年第季度) | ||||||||||
基本情况 |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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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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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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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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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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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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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民非)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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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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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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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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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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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概况 | ||||||||||
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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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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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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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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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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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留守老人 |
特困人员 |
其他 |
补贴金额 |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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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失能人数 |
金额 |
失能人数 |
金额 |
人数 |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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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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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以上及所附后数据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处罚。 | ||||||||||
乡镇(街道)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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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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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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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核算人员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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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月份):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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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乡镇(街道)审签(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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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人员类别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本月 |
房号 |
送养人姓名 |
送养人电话 |
备注 | ||
入院时间 |
出院时间 |
入住天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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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另有人不符合补贴条件,其中非本县籍人,未满65周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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