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养老服务投资指南
一、区位优势简介(生态环境、产业发展)
石柱县拥有丰富的自然、人文资源和独特的区位优势。首先,自然资源方面,石柱同时拥有占比63.78%的海拔1000米以上区域、占比61.75%的林地总面积、山水林田湖草资源富集、有机农产品特色凸出等综合自然资源条件,拥有国家森林康养基地,中国天然氧吧等美誉,是“全国绿化模范县”、“全国绿色小康县”、“全国造林绿化百强县”,生态良好、环境清幽、交通方便、气候宜人、乡风淳厚、粮蔬有机,具备得天独厚的康养休闲资源。其次,人文资源方面,巴盐古道文化,土司、歌舞、民居等土家文化,以及以石柱黄莲、莼菜等为代表的特色农业文化,彰显了石柱县的地域和历史文化特色。第三,区位优势方面,石柱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心,是连接渝东南、渝东北的关键节点,也是渝东南和武陵山区融入长江经济带的桥头堡,联系湘鄂的重要节点和通道,是重庆东向的重要通道,拥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基于以上自然、人文、区位资源优势的考虑,在2019年石柱县规划大纲中我县的定位为——全国著名的康养休闲生态旅游目的地、重庆市向东开放的重要门户,土家民族特色的美丽宜居之地。
二、养老服务投资审批有关事项
(一)政策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
(二)主要措施
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登记。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养老机构设立及变更办理备案手续,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投资养老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3.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向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5.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6.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根据诊疗需要和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三、养老服务投资审批有关咨询
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7333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