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办理指南
一、业务办理名称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
二、办理依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民发〔2018〕46号)
三、补贴对象
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投入使用,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政策。
四、补贴内容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投入使用,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政策。
1.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及以上的,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县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县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申请条件
享受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适合的场地。新建的要完善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证;利用自有房屋或租用房屋改扩建的应具有房地产证或租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房地产证;养老设施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2.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正常运营一年。
3.建设规模符合要求。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及以上,租房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及以上。
4.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房间内超过3张以上的床位不予补贴。
5.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及其他老人需要达到的区域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有电梯。
6.活动板房屋、轻型结构房屋等非固定结构处所、地下室、走廊等非常规住所不得设置老年人居室。
7.无窗户、窗户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房间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8. 入住率达到以下标准:100张床位以下,入住率达50%;101张—200张床位,入住率达40%;201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30%。
9.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养老机构。
五、补贴方式
银行转账直接发放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机构。
六、申请材料清单
1.《石柱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详见附件文件)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民政审核、进行评审、发放补贴。
八、办理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九、办理时限
1.申请。养老机构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县民政局申请上一季度运营补贴,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提交材料见附件4、5、6)。
2.受理。县民政局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其中,困境留守老人由县农村“三留守”联席办进行审核认定,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3.审定。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后,按我县财政资金审批流程申请划拨运营补贴资金。
十、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十二、咨询电话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023-7336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