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 审核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或申请委托代理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家庭收入证明和相关单位出具的医疗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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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查实是否符合特困认定条例,召开民主评议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或申请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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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初审后,村(社区)工作人员将相关材料提交到乡镇(街道)民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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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办对申请人情况进一步调查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并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经7天公示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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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综合核查对比结果及乡镇(街道)的复审意见作出最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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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对最终特困供养对象确认供养方式,发放特困证和特困金。
二、办理条件
具有石柱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60 周岁的老年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 95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全自理每人每月5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20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300元。
四、申请材料
1. 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2. 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家庭收入证明和相关单位出具的医疗等证明材料;
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4. 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 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六.联系方式:023-73333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