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中心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城乡低保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法律、法规;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信息核查和资金发放等工作;承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工作;承担困难群众“惠民济困保”参保、暴力精神病人送医救治等工作;承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具体职责任务: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城乡低保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求助人员进行登记、查询、甄别,并建立受助人员档案。
(三)参与拟订社会救助规划。
(四)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资金发放和动态监测等工作。
(五)承担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的统计报表、档案整理以及相关信息化平台的数据维护、业务培训等工作。
(六)承担“惠民济困保”参保、暴力精神病人送医救治以及破产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等工作。
(七)承担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八)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九)指导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工作。
(十)承办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任务,县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县救助站、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共设置3个内设机构。
城乡低保科。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资金发放和动态监测等工作;承担“惠民济困保”参保工作;承担暴力精神病人送医救治工作;承担破产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工作。
救助科。贯彻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律、法规;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承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核查科。承担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的统计报表、档案整理以及相关信息化平台的数据维护、业务培训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工作。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267.9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67.9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2年增加267.91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经费拨款增加267.9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267.91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238.6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11.0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18.2万元。支出预算较2022年增加267.91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267.91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67.9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7.91万元,比2022年增加267.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7.91万元,比2022年增加267.91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石柱县最低生活保障中心独立预算,2022年未独立预算,主要用于保障石柱县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0万元,主要原因是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未进行核算,项目在民政局机关中预算。
石柱县最低生活保障中心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0.98万元,与2022年一致。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0.98万元,与2022年一致,主要原因是保障低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53.26万元,比上年增加53.26万元,主要原因为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未进行独立核算,未做预算。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游银燕联系方式:023-7333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