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是什么?以及调查的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提交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及时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出具查询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入户调查了解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同时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情况复杂的可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进行评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