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提高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石民发〔2024〕8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县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15元,全年180元。
二、提高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全年6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保持原标准不变,每人每月500元。
四、调标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可参照此标准执行;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发〔2024〕20号)文件中高龄津贴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