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提高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石民发〔20248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县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15元,全年180元。

二、提高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全年6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保持原标准不变,每人每月500

四、调标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从202411日起可参照此标准执行;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从202471日起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发〔202420号)文件中高龄津贴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9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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