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石柱县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石柱县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将本级负责信息查询的工作人员信息报送县民政局(见附件1)。联系人:陈怡浔;联系电话:73332095;邮箱:1562968204@qq.com。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7日
石柱县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
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机制】 县民政局、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全县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查询工作机制。县民政局统筹、指导全县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涉罪信息查询工作。县人民检察院依托现有的涉罪信息库,向县民政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单位提供查询。
第三条【查询对象】 全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以及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都应当纳入查询范围。
第四条【查询时机】 全县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并对在职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倒查。定期开展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涉罪信息查询,每年至少查询一次。
第五条【查询罪名】 纳入查询的涉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
第二章 查询与告知
第六条【查询人员】 镇(街)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涉罪信息查询工作,并将查询人员名单提交县民政局。负责查询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篡改查询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查询要求】 镇(街)向县民政局申请查询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涉罪信息,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查询申请。查询申请应当包括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事由、被查询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八条【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告知内容包括有无涉罪信息(依法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涉罪信息除外)。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案件性质、处理机关、案件判决或不起诉时间与结果。
第三章 查询结果应用
第九条【查询处理】 工作人员入职前查询应在正式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前进行,对经查询确认工作人员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原则上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的人员,做暂缓招录处理。定期开展在职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发现其具有相关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十条【查询反馈】 县民政局建立人员查询台账,并及时将经查询有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置情况反馈给县检察院。各镇(街)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查询台账,县民政局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对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涉罪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信息共享】 县民政局应当与县人民检察院加强联系与协作,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查询结果在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招录、解聘环节的广泛运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查询责任】 全县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责任主体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犯罪记录工作人员的,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街)涉罪信息查询工作人员名单
2.全县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涉罪信息查询申请表
附件1
镇(街)涉罪信息查询工作人员名单
单位(公章):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附件2
石柱县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
岗位工作人员涉罪信息查询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查询单位 工作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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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查询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查询类型 |
人员类型 | ||||
招录 |
在职 |
在编 |
临聘 |
劳务派遣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