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171B/2022-00016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民政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10-11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让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结合我市实际,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三、适用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

四、执行时限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申请审定程序

申请人可由本人自愿通过全国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或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渝快办等)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一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六、政策衔接一览表(附后)

七、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无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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